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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邊緣群體及其社會保障權益
都市邊緣群體指城市外來人口或進城務工人員。他們雖在城市務工,但總體對于城市社區沒有認同感,也不被城市居民所認同。他們各自又分別以原籍的鄉土關系、家族關系或以現職業關系而結成不同的、聯結松散的群體,彼此之間沒有橫向聯合。簡言之,他們既沒有融入工作、生活于其中的城市,也沒有被該城市所接納。本文主要是研究由農村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即“農民工”。(注:盡管現在理論界以及許多地方政府已將進城務工的農村人口稱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但為討論方便,本文仍用“農民工”。)他們已成了介于農民和工人(市民)之間的一個社會階層。因為從職業上看,農民工已不再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而是在城市從事第二、三產業的工人,但從身份上看,他們仍然是農民,因為他們的戶口仍留在農村,他們的“家”仍然在農村。由此可見,中國城市里的農民工首先是一個職業與身份不一致的群體(其實,嚴格意義上“農民”也不能算是人的“身份”,而只能是“職業”),故亦將其稱為都市邊緣群體。正是這種職業與身份的不一致,導致他們在工作以及工作以外的諸多方面遭受著不平等的待遇,尤其是連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權益也無法獲得。一、“農民工”問題:從何而來?
事實上,“農民工”現象并非“中國特色”。克里斯·漢恩在“三個世界的農民工”一文中,曾對這一現象進行了專門的研究。他認為,在西方國家工業化初期就曾出現過農民工現象。20世紀70年代中期,東歐一些國家工業化迅速發展,其工業勞動者中幾乎有一半是來自農村的農民。但西方的工業化是與大城市化同步發展的,大多是農民脫離土地流入城市務工,最后“農民工”都工人化了,而農民階層人數驟減。
中國的特殊國情造就了中國“農民工”的特殊性:由于農民工“離鄉不離土”,農忙及春節返鄉,農閑又外出,更由于嚴格的戶籍身份制度限制,其工作往往具有短期性,再加上他們自身素養問題,在城市中往往是補充城市勞動者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一旦經濟出現衰退或企業不景氣,又往往會被逐回農村;而且城市為解決大量下崗人員再就業難題,又往往會對農民工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因而,他們的工作又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這些都決定了“農民工”身份的雙重性:一方面,其現身份與職業不一致;另一方面,又被深深打上“農民”的烙印。
二、“農民工”問題:社會保障權益的缺失
1.農民工的基本權益
在不少城市中,農民工并不被認同,他們的基本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農民工非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反而往往會被作為“另類”處理,收容遣送即為一例。
近年來收容遣送被越來越多地用于農村人口進城就業人員的社會管理。那些進城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往往會由于“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勞動就業證)未辦全;或是雖有暫住證,但沒有隨身攜帶;或是在過年過節和重大活動的前夕實施大的收容遣送活動時被收容遣送;更有甚者,有些人甚至是因為要“湊夠”收容任務而遭此厄運。
我國的城市收容遣送制度,本來是針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濟、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和安置的措施。這種措施對于開展社會救助、維護正常社會秩序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執行政策的偏頗,收容遣送范圍不適當地擴大化了。事實上,這種做法本身就可以說是一種限制公民自由、侵犯公民正當權利的不合理措施。這種強制性措施不僅僅會使進城務工人員的公民權益受到損害,損傷了廣大農民向城鎮轉移及擴大就業的積極性;而且也不利于城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的發展,同時也起不到促進社會穩定的預期目標。他們絕大多數人連輕微的違法犯罪也沒有,這種做法會嚴格影響群眾對政府的信任,甚至會由于對立情緒而形成不穩定因素。
2.農民工的勞動權益
國家相關法令都規定了用人單位要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然而,大部分農民工被雇用基本都沒有任何正式合同,基本權益常常受到侵害;即使有所謂合同,條件也是非常苛刻的。據有關資料介紹,一些建筑業的包工頭在招收鄉下民工時,所簽合同的主要內容是:雇主向雇工支付一定的工資(工資不是按月發放的,通常工頭先給民工一些生活費,完工之后,或者到年終才結算;中途不干者,一文不給);雇工生病由自己支付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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