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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村民自治組織運作中的權力沖突與對策
村民自治組織是作為人民公社制度解體后的替代組織出現的。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 責任制后,人民公社對農村社會資源的掌握和生產經營失去了控制,人民公社作為集體 經濟、社會與政治一體的基礎坍塌了,人民公社制度已經無法履行它的職能。1983年, 中央政府決定實行政社分離,恢復了鄉鎮政府的設置,人民公社遂被鄉鎮政府所替代, 原公社范圍內的“公社、大隊、生產隊”的三級體制也不復存在,大隊權威失去了合法 性的基礎,過去的行政命令和指揮已經失靈,于是村一級就出現了許多無人管,大隊干 部想管又管不了的事情,農村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無序和混亂狀況。由于家庭聯產承包實 行的是雙層經營體制,作為土地的集體所有者主體不能出現缺位。正是在這種背景下, 一部分地區的農民創造了自己管理本村公共事物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一出現就被中央高層人士所肯定,隨即被載入憲法,作為農村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基 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98年11月,全國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 民主監督。”從組織形態上看,農村基層組織已經完成了權力的轉變,但是在實際運行 過程中,鄉鎮政府的管理和基層黨支部的直接領導機制依然在發揮重要作用,甚至在有 些方面居于主導地位,從而引起村民委員會組織運作過程中難于避免的權力沖突。從事 農業管理部門的權威人士也承認:“現在一些地方的村委會和村黨支部關系不協調,個 別的甚至矛盾尖銳,既影響村里工作,又損害支部,村委會的形象。”(注:《農村工 作通訊》,2002年第3期,第4頁。)這種不協調妨礙了農村基層民主的實現,挫傷了農 民的政治熱情,也成為我國農村村民自治運動進一步發展的障礙。本文試圖從村民自治 與黨支部的領導、村民自治與鄉鎮政府的管理產生的權力沖突進行分析,探討村民自治 組織存在的問題與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一、民選的村民委員會依法自治與村黨支部堅持黨的領導核心地位之間的權 力沖突
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的村民自治,被稱為“現階段中國農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注 :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制度與運行》,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村民自治委員會是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它由群眾根據自己意愿民主選舉、民主管理,主要職權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共事 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權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任務和協 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決 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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