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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原因探析及對策
·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原因探析及對策
近年來,我國汽車工業迅猛發展,公路交通網絡日益健全,為道路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和壯大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國民經濟的穩步增長、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們“行有車”不再是夢想。但由于人們交通安全意識的淡薄,機動車輛致人損害事故也日漸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大幅上升,對該類案件的執行任務也隨之加重。由于種種原因,相當數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甚至無法執行,成為人民法院執行難的一個新特點,申請執行人在精神、肉體和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對法院產生了諸多抱怨和詰難,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會的關注。基于這一現狀,本文選擇在江西省吉安市13個基層法院開展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情況的調查,通過分析實證材料,探尋此類案件執行難的原因,集思廣益,總結執行經驗,提出破解此類案件執行難的對策。以期化解此類案件引發的社會矛盾,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嚴,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一、調查范圍和對象
(一)調查范圍
1、地域范圍
本次調查選擇的地域范圍為江西省吉安市下轄的13個。基層人民法院,包括2個城區法院、1個縣級市法院、10個縣級法院。吉安市位處江西省中部,國土面積為25271平方公里,轄區常住人口470余萬。農業為該市傳統產業,在gtp中占據主導地位,屬經濟欠發達地區。
2、時間范圍
本次調查以2001年至2005年9月為時間段。這一時間段在國家經濟發展“十五”計劃和“四五”普法計劃時期內,且跨越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分別調整的時期,能夠較客觀、全面地反映一定經濟發展時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現狀,發現其變化發展的規律。
(二)調查對象
本次調查以上述時間段內吉安市13個基層法院立案執行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為對象。本文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受理和審理,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相關規定,對發生在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作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
二、調查方式
1、向13個基層法院執行局發出調查提綱,收集各基層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執行情況的實證材料,包括立案數、裁判方式(判決、裁定、調解)、已執案件數、未執案件數、未執標的數、執行期限、被執行人職業和居所(農村或城市)。
2、根據上述反饋情況,走訪吉水、永豐、新干三個縣法院的執行局長和部分執行員,了解其在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具體的執行方法。
3、召集峽江縣法院的全體執行員座談,提出問題,謀求解決辦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和特點
(一)受理
2001年元月至2005年9月期間,吉安市基層法院共受理并立案執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663件。其中2001年78件,2002年104件,2003年130件,2004年182件,2005年1—9月份169件。
(二)執行
1、執結案件數與執結率。2001年,吉安市基層法院執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65件,執結率為83.3;2002年執結91件,執結率為87.5;2003年執結88件,執結率為67.7;2004年執結117件,執結率為64.3;2005年1—9月執結104件,執結率為61.5。
2、執行根據的裁判方式。在已執結的465件案件中,有335件的執行根據是調解書,占72;執行根據為判決書的有130件,占結案數的28。在未執結的208件案件中,執行根據為調解書的有12件,占未結案件數的5.8;執行根據為判決書的有196件,占94.2。
(三)未執案件標的數
由于已結案件標的數過于龐大,本次調查僅統計了未執案件標的數。2001年吉安市基層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未執標的總計20.8萬元,平均每案為1.6萬元;2002年未執標的總計17.94萬元,平均每案為1.38萬元;2003年未執標的總計151.36萬元,平均每案為1.72萬元;2004年未執標的總計462.8萬元,平均每案為3.96萬元;2005年1—9月未執標的總計406萬元,平均每案為3.9萬元。
(四)執行期限
2001年至2005年9月,吉安市基層法院執結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期限在六個月以內
· 的為412件,占立案數663件的62.1;在六個月以上執結的為53件,占立案數的8;六個月內未執結的有11件,占立案數的1.7;超過六個月仍未執結的有187件,占立案數的28.2。
(五)未執案件被執行人的職業及居所
由于被執行人的職業和居所在一定意義上能夠反映其執行能力,因此本次調查專門對此進行了統計。在未執結的208件案件中,被執行人總共有239人(個),其中個體司機165人,占總數的69;單位12個,占總數的5;其他人員(主要為摩托車等助力車駕駛人員)62件,占總數的26。在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227人中,農村居民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點
綜合分析上述五大類數據,本文認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在近期呈現出以下六個特點:
1、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呈大幅上升態勢。這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勵當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門對事故處理的調解職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關系。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率逐年下降,“執行難”現象已凸顯。雖然執結案件數一年高于一年,但執行率總體卻呈下降趨勢,尤其是2003年以后,執結率均未超過70。這一比例比最高院規定的新收執行案件執結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說明該類案件已成為法院執行案件的難點。
3、調解案件的執結率遠高于判決案件。五年中,執行根據為調解書的347件案件中,僅有12件未執結,占3.5;執行根據為判決書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執結,占62。充分說明被執行人對按照自己意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遠遠高于履行法院判決,從另一個角度也說明被執行人對法院判決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執行標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解釋》對一些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予以新增和調整,如新增了必要的營養費和康復費,將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期限從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執行標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執行時間普遍較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要求,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而本次調查的663件案件中,僅有412件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完畢,只占應執案件的62.1,超過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執結,執行時間最長的案件已屆五年。
6、被執行人職業特定化,未結案件的被執行人以農村居民為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雙方中至少有一方為機動車或助力車駕駛員(無論是否有準駕資格)或機動車所屬單位。受汽車消費貸款的影響,期望發家致富的大批農村居民貸款購車從事個體運輸,不高的文化素質決定了農村個體司機對交通安全知識的掌握程度相對較低,發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體。由于其經濟能力較差,執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結案件的被執行人多為農村個體司機。
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一)被執行人對法院判決存有抵觸情緒,履行判決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差。法院判決立足于法律事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責任、義務進行評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慮義務人的主觀意愿。因而大多數法律意識不強的被執行人對判決結果不理解,進而產生抵觸情緒甚至對抗心理。在這樣的心理狀態下,期望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顯然是一廂情愿。消極對抗執行的被執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態度,與執行人員“捉迷藏”。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則故意隱藏、轉移、變賣可供執行的財產,個別被執行人甚至以暴力、脅迫或誣告、陷害等方式妨害執行員執行職務。
(二)執行標的大,被執行人無力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及重傷的較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再加上被扶養人的撫育費和贍養費,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經濟能力稍差的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履行賠償義務。申請執行人在遭受巨大損失的情況下,不肯放棄任何執行請求,拒絕執行和解。對于這類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執行。往往執行人員跑斷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執行仍是“馬歇爾計劃”。
(三)被執行人難找。由于絕大多數被執行人從事個體運輸,職業特點決定了被執行人流動性強。執行人員到住所找其執行時撲空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內”仍是農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執行人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為由應付執行人員,使得執行人員無計可施,“英雄無用武之地”的感覺在執行人員中普遍存在。
(四)法院審執工作脫節,銜接不緊密。根據法院改革綱要,吉安市13個基層法院均實現了審執分離。這一改革雖然對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積極的意義,但由于剛剛起步,審執兼顧還做得不夠。審者不執,執者不審,有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沒有及時采取或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貽誤了執行時機;有些審判員在移送執行案件時未把審理階段掌握的有利于執行的線索告知執行員,而執行員接到案件后,只能對案情進行了解,至于被執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財產可供執行,是否有執行能力,則一無所知,只好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調查了解,浪費了執行資源。
(五)對肇事車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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