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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及防范論文
關鍵詞 信用證 信用證詐騙 原因 危害
摘 要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信用結算工具,信用證本身不能防止欺詐,因此,信用證詐騙案件發生率很高,且詐騙數額巨大,嚴重破壞了國際間的正常貿易,發展中國家更是信用證詐騙的多發地區。我國將來加入WTO后,國際間的貿易會不斷增加。筆者對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與特點進行研究,希望人們對此引起深層次的思考。
作者簡介 楊克敏: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處長,一級法官。
收稿日期 1999-11-16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高科技的發展,金融已成為世界經濟舞臺上鐵馬金戈,縱橫捭闔的時代英雄。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結算采用信用證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證方式。但是,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游離于基礎合同的獨立抽象性加重了風險防范和金融監管的難度。世界各國不時有信用證詐騙案的發生,發展中國家更成為信用證詐騙的多發地區。信用證詐騙案數額巨大,危害嚴重,教訓深刻。因此,有必要對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與特點進行深入的探討。
信用證(LetterofCredit簡稱L/C)詐騙,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產生與信用證一樣有著悠久的歷史,是伴隨著信用證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的一種國際犯罪形式。信用證詐騙犯罪既離不開信用證這個犯罪對象,也離不開金融市場和國際貿易這個特定的犯罪領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證詐騙犯罪,必須首先了解信用證及其在賴以生存的金融市場中的運作程序。
信用證方式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防止異地、異國間貿易中存在的雙方不信任與欺詐行為,但是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項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詐,因為總會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況。信用證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詐。因為信用證的作用,僅是在雙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給以保障:對賣方是獲得出口項下的貨款,對買方是得到與合同相符的貨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詐的。
一、信用證詐騙的原因
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上的缺陷(即“獨立抽象性”原則)是造成信用證詐騙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證是針對單證文件而非貨物。這一基本原則體現在UCP500(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的簡稱)第4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但單據文件極易偽造。在印刷業發達、便利的今天,偽造美鈔、名畫已能以假亂真,偽造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提單等單證文件則更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所以,有人形容提單是一把打開浮動黃金倉庫的鑰匙,而偽造提單比偽造名畫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證方式下,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說明貨物已經付運,其實沒有這回事,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UCP500第3條)后即支付貨款,毫無義務核對受益人(賣方)所提供的單據的實際真實性,這對買方是很危險的。
根據UCP500,對單據的正確與否,銀行只要認定其“表面相符”便沒有任何責任。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別條件,概不負責;對于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價格或存在,或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誠信或行為及/或不行為,清償能力及資信情況等,也不負責。”這一免責條文清楚強調銀行對于假單證不負任何“把關”責任。除非是單證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這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的。
銀行也沒有能力認證單證的真假。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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