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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重構我國財產課稅制度的設想 (一)
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稅制改革曾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相對于所得稅制、商品稅制來說,財產課稅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在稅種設置、稅制設計、組織收入等方面有其明顯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產課稅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一、 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目前世界各國都已開征并著手建立一套種類齊全、功能完整、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財產課稅制度。從財產課稅的實踐來看,根據應稅財產的形態不同可分為動態財產稅和靜態財產稅。動態財產稅是對轉移或變動中的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范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復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但不宜隱匿虛報,計征方法相對簡便。發達國家由于居民的納稅意識較強,征管手段比較先進,征管制度比較嚴密,多選擇綜合財產稅制度并普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在這些方面有許多欠缺,多實行特種財產稅制度。同時,還應看到,過去由于顧慮征管難度較大和稅源較少等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在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取得了良好的財政效果和社會效果?梢灶A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中國家將會逐漸增多。
財產課稅制度經過若干年的發展,呈現出許多以前所沒有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財產課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但仍是一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課稅是最古老的稅收形式,曾是各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課稅的主體地位已被所得稅和商品稅所取代,在全部財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較小。發達國家財產課稅收入約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0-12%,發展中國家平均僅為5-6%。但從長遠來看,由于財產課稅在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人們收入水平、促使閑置財產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稅和商品稅說沒有的功能和特點,它能有效地補充這兩個稅系的不足,如商品稅不能對不動產、繼承財產進行課征,所得稅對不使用資產和未實現的資產增益無法課稅等。因此,財產課稅的地位比較穩定,仍然是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2 財產課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由于財產課稅具有稅源分散廣泛、區域性等特點,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對本地區的稅源實施嚴格監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財產稅收入主要用于為本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有利于形成“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的良性循環機制。因此,許多實行分稅制國家將大多數財產課稅歸為地方稅。在發達國家中,無論是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還是日本、英國等單一制國家,大多數財產課稅的稅種歸地方政府,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據OECD組織1990年的資料,在地方稅收中,美國財產稅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也極為重視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并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而且,隨著地方政府權限的擴大,一些國家正逐步下放財產稅稅種的立法權,增加財產稅稅種、調整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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