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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國際貨物買賣貨款收付新方式:國際保理
無論是對進口商、還是出口商,買賣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預期的利潤,但利潤的取得要經過一系列復雜的交易過程并且伴隨著很多潛在的風險。如何在交易中減少貨款收付風險,簡化交易程序,降低費用開支,獲得融資擔保,是每一位進出口商人所追求的最大愿望,國際保理業務恰恰符合了進出口商的這一愿望。因而自20世紀80年代起,世界各國都在競相發展國際保理業務,以提高本國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1.國際保理的概念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國際保付代理的簡稱,是18世紀80年代后期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掘起的一種界于托收和信用證之間的、兼具商業和銀行雙重信用功能的貨款收付方式。
迄今為止,國際商業界和金融界對國際保理的定義尚未統一。一般的理解是在國際貨物買賣進出口商、進出口保理商相互間存在著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由進出口保理商為出口商提供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的進口商信用風險擔保、貨款收付、融資等綜合性金融服務。這種國際貨物買賣貨款收付方式,既能消除托收貨款收付方式對出口商不可避免的、固有的商業風險,又可避免信用證貨款收付方式對進出口商所要求的過分繁雜的程序和手續;同時還具有為進出口商融資的特點。
2.國際保理的成因
國際貨物買賣市場的競爭主要是在商品質量、價格、銷售條件(即付款方式)三個方面的競爭。
在20世紀80年代前,出口商在國際貨物買賣市場競爭中,主要依靠過硬的商品質量和合理的價格,貨款的收付主要采用買賣雙方都易接受的信用證方式,尤其是在進口商欲獲得品質優良、價格合理的商品時,出口商可以、而且應該要求進口商為其開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進口商也只能為出口商開立信用證。在信用證收付款項方式下,對出口商安全收款而言,只要進口商為出口商開立了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出口商回收貨款就獲得了最大的保障;對進口商安全用款而言,付出貨款是以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證項下規定的義務為條件,通過獲得有價物權憑證保障自身經濟利益的實現。因此,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的利益都能在信用證收付方式下獲得保障,不存在對哪一方不公平或更有利的問題。
自20世紀80年代起,國際貨物買賣市場格局隨著技術進步、勞動生產率的普遍提高百發生了巨大變化。國際貨物買賣市場逐步由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產品質量和價格競爭的余地越來越小,出口商間的競爭逐步由品質、價格的競爭轉為銷售條件方面的競爭。由于進口商很容易在市場上通過一般信用條件買到相似品質、價格的產品,因此,進口商對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選擇余地和發言權,出口商要獲得進口商為其開立的信用證變得越來越困難了。絕大多數進口商不愿意再繼續使用信用證收付貨款方式,轉而要求出口商接受托收承兌交單(D/A)或掛帳(O/A)的商業信用付款方式。因為,進口商開立信用證需要等量或較大比例的資金抵押為條件,形成資金的無償占用;同時,進口商還必須負擔開立信用證的費用,這無疑等于減少了進口商的利潤,削弱了進口商自身發展潛力。加之信用證本身也缺乏活力,即信用證必須與合同規定相符,否則,賣方有權以預期違約為由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證并承擔相應的改證費用;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適用“嚴格相符”的原則,在出口商交付單據時,出口商所交付的單證必須同信用證條款規定完全一致,否則,銀行拒絕收單,有可能造成進口商收取貨物延誤。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托收承兌交單(D/A)或掛帳(O/A)的貨款收付方式對出口商回收貨款而言,則要承擔較大風險,出口商在貨物發運后,能否順利按期取得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而能否給進口商提供優惠靈活的信用付款方式,又是出口商能否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取勝的關鍵。
在這種背景下,為出口商承擔100%的進口商財務信用風險,提供應收帳款管理及追收服務,并負責資金融通業務的國際保理業務,由于其本身兼具金融機構信用的特性,既可保持掛帳貿易的優點、又不失信用證收款安全的優點,有效地解決了信用付款問題,因而迅速被眾多的進出口商所接受,在世界各地流行起來,并在80年代后期有了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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