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
從20世紀80年代初農村承包制度在全國推行后,農村承包經營者(在當時主要是指農民)的承包權可否由繼承人繼承即引起法學界激烈的爭論。1985年國家制定繼承法時,對農村承包權可否繼承的問題仍存意見分歧。故在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繼承法里,對農村承包權的繼承問題未作確定性的規定,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倍诶^承法頒布實施時,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梢,當時國家未對農村承包權可否繼承的問題下定論。(一)農村承包權不能繼承的觀點及理由
在20世紀80年代,不少研究繼承法的學者認為農村承包權不能繼承。主要理由是:
1.農村承包權的標的即農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不發生繼承問題。
2.承包合同關系是不能繼承的。在農村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系,此種合同關系因當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終止,根本就不發生繼承。
3.承包權不能繼承。因為承包權是基于承包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不屬于財產繼承的范圍,故此種權利不能繼承。
4.農村承包絕大多數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中的個別成員(多為長輩)死亡,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發包方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如果發包方撕毀合同,承包方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從而維護承包制的穩定性。因此,那種只有承認承包權的繼承才能穩定承包制的觀點不成立。
(二)農村承包權可以繼承的觀點及理由
1.理論依據。(1)農村承包權是物權。按照現在比較通行的觀點,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農村承包經營關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農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積、位置、土質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與乙的承包地是絕對不相同的。由此可見,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對承包土地的直接支配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對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權利。承包人對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權,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無權干涉承包人對承包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權利。否則即為違法。第三,收益歸承包人享有。依照現行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規定,承包人在承包地上耕作、養殖、放牧等取得的收益,在交納承包費用后的其余部分,全部歸承包人享有?梢,農村承包經營權具有物權的全部特征,屬物權的范疇。(2)農村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農村承包經營權是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定的物權,即是他物權;并且,是以對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他物權,故是一種用益物權。
我們知道,物權,包括自物權和他物權,既然農村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是財產權利,那么,當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死亡后,承包權理所當然地成為遺產,成為繼承的標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承包權的。
2.法律依據。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簡稱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蔽覈r村土地承包合同雖然通常以戶為單位簽訂,但農戶家庭的每一個成員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個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積,應交納的承包費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說,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實質上是個人承包。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只要法律明文規定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承包人根據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權就允許由繼承人繼承?梢,我國繼承法并不排除承
[1] [2] [3] [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相關文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04-30
農村土地承包的幾個問題04-27
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合同04-27
農村土地問題調研報告12-13
簡單的農村土地承包03-11
市人民政府出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施意見03-08
簡單的農村土地承包[推薦]03-11
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04-28
繼承04-30
校園商店承包經營權招租公告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