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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民事責任
從紅光實業到億安科技,再到銀廣夏,為維護自身權益,眾多中小股民前仆后繼,尋求通過法律向提供虛假信息或操縱股價的莊家討回損失。然而,結果是或被駁回起訴,或被告之暫不受理,求償無門。直到近日,最高法院發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方才見到一絲曙光。案例1:紅光案。
1998年12月1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收到姜順珍的起訴狀,起訴請示該院判令國泰證券有限公司、何行毅、焉占翠、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成都蜀都會計師事務所、成都資產評估事務所等24名被告賠償其損失人民幣3136.50元。原告姜順珍認為,由于聽信了上述被告的虛假陳述,做出了對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資的錯誤判斷,從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6月6日上市后,于1997年6月10日至1998年6月5日分6次共買進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0股,實付金額人民幣15744.66元,由于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編造虛假利潤,少報虧損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股價下跌。原告將股票盡數賣出,實收金額12608.16元。據此,原告損失了人民幣3136.5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姜順珍的損失與被告的違規行為之間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姜順珍所稱的股票糾紛案件不屬法院受理范圍,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40條第1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1998)浦經初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姜順珍的起訴。「1」
案例2:銀廣夏民事侵權賠償案。
2001年8月2日,《財經》雜志發表名為《銀廣夏陷阱》的文章,稱銀廣夏(000557)1999年、200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信息,其主要利潤來源的天津廣夏萃取出口產品純屬銀廣夏編造的虛假信息。
2001年9月5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稱,現已查明銀廣夏公司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同時還查明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會計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為銀廣夏出具了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中國證監會已依法將銀廣夏事件涉嫌證券犯罪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1年9月中旬,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受理了當地4位銀廣夏小股東訴銀廣夏和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侵權案。股東請示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被告制造和披露虛假證券信息而給股民造成的經濟損失。此事在證券行業和法律界引起極大反響。這4位股民只是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同一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委托人。此前,該所通過在媒體發布公告,征集了逾千名在銀廣夏造假事件中遭到損失的股民,準備集體向銀廣夏公司和相關中介機構提起索賠訴訟。法院后以案情復雜為由“中止審理”銀廣夏索賠案。「2」
案例3:億安科技民事侵權賠償案。
股市多年來一直是所謂“莊家”的天下,而最著名的莊股無疑是億安科技(000008)。億安科技股價從1998年8月的5.60元,最高上漲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0倍。該股的4個聯手莊家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因違規操縱股票價格,于4月25日受到中國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4.49億元,并罰款4.49億元的嚴懲。億安科技股票大“跳水”,一直跌到22.30元才暫時止住,導致大量投資者蒙受慘重損失。
2001年5月中旬,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就此發出《關于向億安科技股東征集委托擬依法要求民事賠償的公告》,表示愿代受害股東向四公司討還公道。2001年9月20日,律師團代表受害投資者分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正式起訴要求民事賠償。被告共有7個,分別是:第一被告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廣東億安集團有限公司、第六被告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被告億安科技原董事長羅成。
這次訴訟采用了原告人數固定的共同訴訟形式,因此,在起訴后,沒有辦理委托手續的其他受害投資者不能加入此案的訴訟。此次原告人數為363人,其中在北京參與起訴的人數為176人,索賠金額為1151萬元;在廣州參與起訴的人數為187人,索賠金額為1281萬元。2001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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