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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參股券商:現存問題與法律對策
近年來,上市公司紛紛投資參股券商,且此股風潮有愈演愈烈的傾向。目前,參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已經在證券市場形成一個板塊,如梅雁股份、新錦江、深圳機場、大眾出租、中青旅、雅戈爾、浦發銀行、深發展、宏源信托、鞍山信托、陜國投等等紛紛宣布投資參股證券公司,數額從數百萬到數億元人民幣不等。鑒于上市公司與券商是證券市場兩個至關重要的主體,有著截然不同的地位和職能,發揮不同的作用,而由參股造成的兩者主體角色的部分融合必將對我國證券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和引發出許多問題,為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對參股而誘發或可能誘發的若干問題及其法律對策進行研究就成為當務之急了。一、上市公司參股券商中的現存問題
(一)、內幕交易問題
上市公司參股券商滿足了券商增資擴股的要求,券商增資擴股的目的之一在于達到綜合類券商的要求。就綜合類證券公司而言,它一般在內部既設有負責收集、分析、研究信息的部門,同時也設有負責咨詢、投資、經紀業務等部門。前者負責收集信息,后者利用信息,信息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是廣泛存在的,因而也是極容易發生內幕交易。目前上市公司向券商參股很多超過5%的股權或股份。如中遼國際持股遼寧華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60%,青海百貨持股青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92.6%,魯銀投資持股齊魯信托投資公司55.385%、持股德州信托公司16.7%等。顯然這種大比例持股的地位必定能對券商的經營管理決策產生重大的影響,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其股東身份獲取券商所擁有的信息,這些信息當中當然會包含若干內幕信息。然而現有管制內幕交易的規定卻不足以涵蓋上述行為。
首先,《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各項所列的內幕信息人員不包括非上市公司券商的股東(其第二項明確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此公司從立法旨意上為上市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券商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更無法歸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內幕知情人員。
其次,參股券商的上市公司作為股東享有知情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檢查人選任請求權等。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更可通過其股東地位的影響力獲取券商的各種信息。但上述情況亦很難將之歸入“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這種情況畢竟與證券法上所稱的“泄露”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
(二)、操縱市場問題
1、上市公司股東對券商承銷行為的操縱
在上市公司與券商兩者主體完全獨立的情況下,承銷股票的券商負有核查義務,要對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有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保證責任。券商為避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受到損害,必然會兢兢業業地盡核查義務,起到對不合格上市公司的篩選作用,使之與上市公司之間形成監督制衡機制,從而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而上市公司參股券商后,尤其在雙方相互參股的情況下,雙方的獨立地位發生了傾科,主體角色部分融合,監督制衡機制被打破,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券商在利益的驅動下,會積極地在核查義務的灰色地帶盡最大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包裝,甚至于放棄核查的責任,導致信息失真影響投資者的判斷。可見,上市公司參股券商造成了原有的監督制衡機制部分失效,證券市場角色獨立構架的功能無法發揮。
為防止券商憑借其股東地位在承銷過程中通過灰色邊緣地帶的走險牟取不正當利益,《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當券商持有企業7%以上股份或為前5名股東之一,該券商 不得為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但是相反,上市公司股東將股票承銷業務交給其參股的券商時,完全可以達到前述目的而又不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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