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國工商銀行有價證券銷毀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有價證券銷毀工作,確保有價證券銷毀工作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有價證券的銷毀工作原則上應在兌付期滿,兌付工作全部結束后進行。兌付期滿,兌付工作尚未結束的,可在確保賬平、款對、賬券相符的情況下,分期分批進行銷毀。
第三條 我行發行或代理發行的到期已兌付收回和超過兌付期未發行的有價證券(含殘破券等作廢券)的銷毀工作均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有價證券銷毀工作必須做到數字準確、手續嚴密、責任明確。銷毀前要編報計劃,核對賬實;銷毀時要組織監銷,嚴密手續,確保安全;銷毀后要認真總結,書面向上級報告。
第五條 銷毀有價證券須由總行簽發銷毀命令,并派專職監銷員或授權一級分行交叉監督進行銷毀工作。
第六條 有價證券銷毀工作由總行授權一級分行進行操作。各一級分行應組成由資金營運、會計結算、保衛等部門參加的銷毀工作領導小組,由資金營運部門牽頭負責。
第七條 參加銷毀的部門應明確職責、密切配合。資金營運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編制銷毀計劃和銷毀工作情況報告;會計出納部門負責賬賬、賬實核對和實物券的集中、清點、保管、調運,實施銷毀;保衛部門負責待銷毀券的集中調運、銷毀全過程的安全。
第八條 待銷毀券在集中調運、銷毀前須進行賬賬、賬實核對。會計人員將表外科目與出納有價證券登記簿、保管實物券核對相符后,由會計、出納雙方經辦及負責人簽章,然后將待銷毀券及待銷毀有價證券上繳清單(見附件一)逐級上報,進行賬務處理。出納人員將實物券經逐張清點辦理出入庫手續,并檢查已兌付券是否加蓋“付訖章”,是否切角,核對無誤后在實物券切角的另一方打孔或切角處理,集中到一級分行或銷毀經辦行。
第九條 一級分行或銷毀經辦行將待銷毀券匯總、集中后,由出納人員填制有價證券銷毀券明細表(見附件二)。銷毀工作領導小組應再次核對賬務,檢查有關人員的簽章,對待銷毀券實物進行核對、抽點,同時再次檢查待銷毀券是否已切角,并在銷毀明細表上簽蓋部門印章。各券別抽點比例不應低于30%.第十條 監銷人員的職責如下:
(一)監銷員須對待銷毀券進行賬務、賬實核對,核對待銷毀明細表,核查簽章是否齊全,核對銷毀總數與上報數是否相符;核對待銷毀明細券別捆數與上報的待銷毀券明細表是否相符;然后逐捆卡把、清點零張數,抽點整捆券,各券別抽點比例不低于20%.核對無誤后,在待銷毀券明細表上簽章。如在核對中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止銷毀工作,查明原因,并將情況及時報告總行。
(二)監銷員與銷毀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必須到銷毀現場監督銷毀全過程。銷毀完畢,監銷員應認真檢查銷毀質量,確認合格后簽章。
第十一條 監銷工作結束,應寫出銷毀工作情況報告,連同銷毀券明細表一起及時報送總行。
第十二條 待銷毀券的銷毀可采用粉碎后焚燒、打漿或委托人民銀行銷毀等方式。
第十三條 按照“誰發行、誰銷毀”的原則,各級行發行或代理發行的有價證券的銷毀工作,比照上述規定辦理(重要憑證銷毀也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總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中國工商銀行有價證券銷毀工作暫行規定
【中國工商銀行有價證券銷毀工作暫行規定】相關文章:
銷毀04-29
有價證券買入委托書04-30
保安工作考核暫行規定02-28
光盤銷毀機·什么是處理速度04-26
光盤銷毀機·什么是入口寬度04-26
優化館藏與檔案的鑒定銷毀04-30
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暫行規定04-30
組合Fenton法處理彈藥銷毀廢水04-27
光盤銷毀機·什么是適用光盤04-26
光盤銷毀機·什么是處理方式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