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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信貸授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國建設銀行法人授權制度(試行)》,建立科學的信貸業務授權體系,確定建設銀行各分支機構信貸業務審批權限的標準和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貸授權是建設銀行法人授權的組成部分,以各行所確定的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為基礎,授予建設銀行所屬分支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審批權限。信貸授權按照《中國建設銀行法人授權制度》組織實施。
第三條 信貸授權實行“統一標準、分級授權、定期考核、適時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建設銀行經營的各類本外幣信貸業務。
第五條 信貸授權工作由信貸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第二章 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的確定
第六條 信貸經營管理等級是衡量建設銀行各分支機構信貸經營管理水平的標準。各分支機構信貸經營管理等級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幣貸款效益、貸款質量、貸款流動性、貸款風險度以及信貸綜合管理水平的指標確定。具體以本辦法所附《信貸經營管理等級考核計分標準表》(見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項指標考核計分,按總得分數確定其相應的信貸經營管理等級。
第七條 信貸經營管理等級劃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劃分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的標準如下:
A級 總分≥90分
B級 90分>總分≥70分
C級 70分>總分≥50分
D級 總分<50分
第八條 建設銀行各分支機構在信貸經營管理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案件,產生較大經濟損失或影響聲譽的,在由第六條、第七條確定等級的基礎上下調一級,情節嚴重或損失重大的下調二級。
第九條 建設銀行各分支機構在信貸經營管理中嚴重違章違紀,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隱患的,在由第六條、第七條確定等級基礎上下調一至二級。
第十條 各分支機構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的確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報,上級行綜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情況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辦法“信貸經營管理等級計分標準表”自我考核,實事求是地測算計分,并填制“信貸經營管理等級計分表”(見附件二)向上級行申報本年度信貸經營管理等級。
(二)二級分行以上(含二級分行)分支行的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所屬下級行上年度各項考核指標的執行情況,并提出確定所屬各行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的初步方案后,報信貸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 信貸經營管理等級每年確定一次。信貸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所屬行的信貸經營管理等級,要及時向所屬行通報。
第三章 信貸授權范圍
第十二條 信貸授權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權、房地產貸款審批權、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票據貼現業務審批權、票據承兌業務審批權、信用擔保業務審批權、進出口貿易融資業務審批權、單戶授信總量審批權和個人小額貸款審批權。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權,是指對單獨立項的固定資產(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項目的本外幣貸款審批權。
第十四條 房地產貸款審批權,是指對單獨立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本外幣貸款審批權。
第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是指對單個客戶發放本外幣流動資金貸款余額的審批權。
第十六條 票據貼現業務審批權,是指對單個客戶辦理票據貼現余額的審批權。
第十七條 票據承兌業務審批權,是指對同一客戶出票的,指定建設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承兌余額的審批權。匯票承兌余額是指建設銀行承兌(包括已承兌和將要承兌)上述匯票累計金額與該客戶(出票人)已付建設銀行匯票金額的差額。
第十八條 信用擔保審批權,是指建設銀行接受同一客戶委托,對外開出下列各種(含尚未終止的)本外幣保函金額之和的審批權。
1.本幣擔保業務中的預收款退款擔保、引進國外設備信用證結算擔保、工程招標投標擔保、工程承包擔保、工程維修擔保。
2.外幣擔保業務中的履約保函、投標保函、預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條 進出口貿易融資業務審批權,是指對單個客戶辦理進出口貿易融資業務總量的審批權。進出口貿易融資業務總量是指信用證開證業務、進口押匯業務、進口托收押匯業務、出口押匯業務、出口托收押匯業務及打包放款業務量之和。對于進出口貿易融資業務分設以下單項業務
審批權。
1.信用證開證業務審批權,是指對單個客戶開具進口貿易項下的即期或180天內遠期信用證時,可單筆減免或累計少收保證金金額的審批權。累計少收保證金金額是指對單個客戶開出信用證的累計金額與收取保證金累計金額的差額。
2.進口押匯業務審批權是銀行在保留物權的情況下,同意承兌進口商在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或辦理擔保提貨時,客戶免交或減交保證金金額,以及支付開證申請人的即期或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到期匯票的墊款金額的審批權。
3.進口托收押匯業務審批權是銀行為客戶辦理承兌交單業務時客戶免交或減交保證金金額,和辦理付款交單業務時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墊款金額的審批權。
4.出口押匯業務審批權是銀行議付、買入、貼現、墊支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及其項下單據等對客戶提供的資金融通金額的審批權。
5.出口托收押匯業務審批權是銀行為客戶辦理出口托收時為客戶提供的墊款金額的審批權。
6.打包放款業務審批權是銀行以客戶將國外銀行開來的正本信用證留存作保證時對客戶的貸款余額的審批權。
第二十條 單戶授信總量審批權,是指對單個客戶辦理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或貸款額度)、票據貼現(或貼現額度)、票據承兌(或承兌額度)、信用擔保(或擔保額度)、進出口貿易融資業務(或進出口貿易融資額度)之和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個人小額貸款審批權,是指對個人的各種小額貸款的審批權。
“個人小額貸款”是指經建設銀行總行以行發文的方式允許開辦的、以個人為貸款對象的貸款種類,如存單小額抵押貸款,住房、汽車等高檔耐用消費品的分期付款貸款等。
第四章 授權(轉授權或再轉授權)權限的確定
第二十二條 上級行對于所屬下一級行各項信貸業務權限的基準額度,要根據其信貸經營管理等級按照以下原則決定:
(一)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相同的行,基準額度相等;
(二)在符合(一)的條件下,對于不同信用等級、不同行業的客戶,基準額度可以不相等;
(三)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為A級、B級、C級和D級的行,其基準額度的差別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設定。D級行各項信貸業務的基準額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風險,又不喪失效率,同時要考慮該項信貸業務本身的風險情況設定;
(四)對于國際結算業務量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進出口貿易融資業務審批權權限的基準額度。
第二十三條 業務量調節系數由某行存貸款業務量與上一級行所轄區域內各行平均存貸款業務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確定。通過試算確定N的大小,使得所轄區域內最大業務量調節系數達到1.3左右:
1/N
某行業務量調節系數=(某行存貸款業務量/上一級行所轄區域內各行平均存貸款業務量)
某行存貸款業務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幣貸款余額+0.3×上年末某行本外幣存款余額
所轄區域內各行平均存貸款業務量
=(0.7×上年末所轄區域內各行本外幣貸款余額+0.3×上年末所轄區域內各行本外幣存款余額)/所轄
區域內下一級分支機構個數
第二十四條 上級行對于所屬下一級分支機構信貸業務的授權(轉授權或再轉授權)權限由其基準額度與業務量調節系數的乘積確定。即:
某行某項信貸業務權限=某行某項信貸業務權限的基準額度×某行業務量調節系數
第五章 授權、轉授權和再轉授權
第二十五條 總行對一級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條確定的權限授予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權、房地產貸款審批權、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票據貼現業務審批權、票據承兌業務審批權、信用擔保審批權、進出口貿易融資業務審批權和單戶授信總量審批權;全額授予個人小額貸款審批權。
第二十六條 各一級分行可向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為C級(含C級)以上的二級分行轉授房地產貸款審批權、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票據貼現業務審批權、票據承兌業務審批權、進出口貿易融資業務審批權(含各單項審批權)和單戶授信總量審批權;可向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為B級(含B
級)以上的二級分行轉授信用擔保審批權;并向所有二級分行全額轉授個人小額貸款審批權。轉授權限不得超過總行所授權限。
第二十七條 二級分行可向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為B級(含B級)以上的城市(城區)支行再轉授房地產貸款審批權、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票據貼現業務審批權、票據承兌業務審批權和單戶授信總量審批權;并向所有支行全額再轉授個人小額貸款審批權。再轉授權限不得超過一級分行
所轉授權限。
第二十八條 一級分行不得向所屬二級分行轉授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權;二級分行不得向所屬支行再轉授信用擔保審批權。
第六章 信貸授權(轉授權或再轉授權)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二級分行以上(含二級分行)分支行的信貸管理部門根據當年實際情況,提出包括以下內容的信貸授權(轉授權或再轉授權)初步方案,報信貸管理委員會審批:
(一)按照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原則,擬定各項信貸授權(轉授權或再轉授權)事項的基準額度,包括對于不同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的行的基準額度和相同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的行內對于不同信用等級、不同行業的客戶的信貸審批權的基準額度;
(二)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測算所轄區域內各行的業務量調節系數;
(三)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測算所轄區域內各行的各項信貸授權(轉授權或再轉授權)事項的權限,包括對于不同信用等級、不同行業的客戶的信貸審批權的權限。
第三十條 信貸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信貸授權(或轉授權、再轉授權)權限,作為《中國建設銀行法人授權書》,或《中國建設銀行轉授權書》,或《中國建設銀行再轉授權書》的內容,統一向所屬行授予。
第三十一條 上級行要定期對各所屬行信貸授權(轉授權或再轉授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各分支行在信貸授權(轉授權或再轉授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上級行將調整其信貸授權權限,必要時暫停乃至取消對其授權。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1.弄虛作假,虛報漏報有關會計、統計數據的;
2.超越信貸授權權限審批信貸業務的;
3.發放帳外貸款和繞規模貸款的;
4.發放計劃外固定資產貸款的;
5.發生較大經營風險或嚴重違規違紀案件的;
6.經認定違反信貸管理規定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總行信貸經營部門的授權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在特殊情況下,一級分行可就某一類別的信貸業務向總行申請特別授權。
第三十四條 各一級分行對于所屬的轉授權方案要報總行信貸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于信貸經營管理水平特別高(A級中的排頭兵)、業務量很大的一級分行,可以全額授予某幾項信貸業務審批權。
第三十六條 總行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產生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的各項考核指標及其分值標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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