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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現發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期貨交易所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本交易所的會員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能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一)制定并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二)發布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查處會員違規行為;
(四)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
(五)監督結算銀行與本所有關的期貨結算業務。
第九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能;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會員大會、理事會等組織機構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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