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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禁止股票承銷業務中融資和變相融資行為的行業公約
股票承銷過程中的融資和變相融資行為屬于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它不僅直接導致了一級市場的無序競爭,而且加劇了券商與企業間的經濟糾紛,更重要的是它超出了目前我國券商的經濟承受能力,增大了券商的經營風險,已嚴重危害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減少一級市場的不正當競爭,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禁止股票發行中不當行為的通知》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行業公約。內容如下:
一、本公約適用于中國境內有股票主承銷資格的所有會員單位。
二、股票承銷過程中的融資和變相融資行為是指券商為爭取新股、配股、增發新股等股票承銷項目而為企業提供的融資行為,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為:直接貸款、代墊資金,預付股款,提供貸款擔保。
三、在本公約頒布生效之日前,證券公司與企業之間已經發生的融資和變相融資行為,由其自行負責清理。
四、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本會經舉報查實后,除要求其他會員抵制參加由其發起的承銷團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下列紀律處分:
。1)公開譴責;
(2)根據協會有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
五、會員對其處罰如有不服,可在一個月內向本會監事會申請要求復議;對復議不服者,可在一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訴。
六、本公約未盡事項,除參照有關規定執行外,本會將另制訂實施細則。
七、本公約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八、本公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由有股票主承銷資格的會員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后頒布生效,有效期兩年。
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禁止股票承銷業務中融資和變相融資行為的行業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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