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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關于印發《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聯名/認同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專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各直屬院校:為進一步規范金穗卡系列品牌的業務管理,促進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精神,總行制定了《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聯名/認同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專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上報總行(信用卡部)。
附:一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聯名/認同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金穗聯名/認同卡業務管理,促進卡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和《中國農銀行金穗卡業務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穗聯名/認同卡,是指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及其轄屬各發卡行與合作方(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聯合發行的金穗卡。
第三條 金穗聯名/認同卡既可以是信用卡,也可以是借記卡(含轉賬卡、專用卡等),除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外,還受金穗卡章程的約束。
第四條 持卡人領用金穗聯名卡,可享受發卡行和聯名單位提供的折扣優惠或特殊服務;持卡人領用金穗認同卡表示對認同單位事業的支持。
第二章 發卡條件
第五條 全國性聯名/認同卡由總行決定發行。發行區域性金穗聯名/認同卡的發卡行應具備條件:
一、必須是經總行批準的獨立使用城市代號的發卡行;
二、必須有三年以上(含)發卡經驗。
第六條 發行金穗聯名/認同卡必須認真選擇合作方。聯名卡的聯名單位應為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知名度高、影響面廣的盈利性單位;認同卡的認同單位應為信譽程度高、社會普遍關注的團體。
第七條 發行金穗聯名/認同卡,發卡行必須與合作方簽訂協議書,并體現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必要時應經國家公證部門公證。協議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聯名/認同卡的具體名稱;
二、發行范圍及發行辦法;
三、使用規則及對持卡人的優惠或特殊規定;
四、利益分配原則;
五、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八條 發行全國性聯名/認同卡由總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發行區域性金穗聯名/認同卡必須經過以下程序報批:
一、發卡行提出申請,報所在省(級)分行審定;
二、省級分行持發卡行申請材料和審批文件報總行審查同意;
三、省級分行持總行授權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省級分行審批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九條&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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