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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
為了規范網上委托業務的開展,根據《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訂本核準程序。一、申請受理
擬申請網上委托業務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公司”),應根據《辦法》的要求,準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和信息中心,并送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制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
二、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申請公司。
中國證監會對按照初審意見修改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形成初審報告。
三、專家審核
證監會聘請專家組成審核委員會,對申請文件中的有關事宜和技術應用方案進行審核。申請公司應派技術及相關業務負責人到場答辯。必要時,證監會可要求申請公司主要技術合作方參加。
審核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后,采用投票方式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四、核準決定
依據公司基本情況和專家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同意開展網上委托業務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因重大違規事件、重大技術事故等因素導致整體質量差、風險隱患大的公司,不予核準開展網上委托業務。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
五、復議
申請未被核準的公司,可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在收到復議申請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經復議仍未被核準的公司,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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