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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禁止證券欺詐行為, 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欺詐行為包括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第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發行、交易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內幕交易包括下列行為:
(一)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二)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 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三)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 并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四)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和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
前款所稱重大信息包括:
(一)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 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發行人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三)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五)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發行人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九)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十)發行人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一)持有發行人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 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發行人的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計劃;
(十三)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四)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十五)發行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十六)因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于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十七)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八)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十九)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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