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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產投資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加快開發海南地產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結合海南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地產開發企業發行地產投資券,依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地產投資券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發行地產投資券必須經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章 地產投資券
第四條 地產投資券(以下簡稱投資券)是一種投資收益憑證。它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持有人憑以獲取以特定地產為標的的投資收益的有價證券。
發行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具有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法人。
管理人,是指受投資人委托管理標的地產的金融信托機構。
投資人,是指持有投資券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條 投資券的票面應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l行人,管理人的名稱,住所;
。ǘ┩顿Y券的票面額;
(三)標的地產的名稱;
。ㄋ模┢谙;
。ㄎ澹┦找嬷Ц斗绞;
。┩顿Y券發行日期和編號;
(七)發行人,管理人的印記和法定代表人的鑒章;
。ò耍┲鞴軝C關批準發行的文號、日期。
第六條 投資券的票面格式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并在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制。
第七條 投資券持有人享有投資券收益分配權,但無權參與標的地產的經營管理。
第八條 投資券持有人,對標的地產開發情況不承擔責任。
第三章 投資券的管理
第十條 投資券應以海南省內的地產為投資標的。
第十一條 標的地產應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待開發的土地。
第十二條 投資券發行企業應提前一周在《海南日報》公布發行章程或發行辦法。
第十三條 申請發行投資券的企業,應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正式文件;(一式兩份)
。ㄒ唬┥暾埌l行投資券的報告;
。ǘ┩顿Y券的發行章程或發行辦法;
(三)發行企業的主管部門同意發行投資券的文件;
。ㄋ模┱鞴懿块T批準開發標的地產的有關批文;
(五)標的地產開發的可行性報告;
。┌l行人和管理人上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經主管部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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