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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托投資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
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為權益類證券。
第二章 自營資格
第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并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
第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準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于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并且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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