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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制定了《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現予發布。
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活動,貫徹穩健經營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配合證監會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股票承銷業務進行監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可經營證券業務、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的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的信托投資公司。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承銷業務,指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的股票以及證監會核準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的行為。
第二章、承銷資格
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ǘ┳C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準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于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五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ㄋ模┳C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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