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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成人教育情況
瑞典的成人教育相當普及,政府有項規定,凡是愿意接受成人教育的人都可以獲得政府給予的一份額外的工資補償。因為政府認為,一個人多學點知識總是對社會發展有益的,并且也有利于社會安定。瑞典早在50年代就提出了建立適應勞動市場變化的靈活的教育制度的設想。1969年開始實施回歸教育制度。70年代瑞典便著手各教育領域的改革,如成人教育注重充實勞動市場訓練;完善公立成人學校;實施教育休假法;建立成人特別津貼制度;開拓從外界可以取得職業資格和接受職業訓練的代替學校教育的途徑等。
1977年進行高等教育改革,規定高校定員半數要吸收25歲以上的有4年勞動經驗者(包括撫育兒女)者,使人可以不通過中等教育,而通過勞動途徑進入高教。
教育休假法規定,自營者之外,應保障任何民間及公共部門的從業人員,在勞動時間內為接受教育而獲得必休假的權利。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定時制職工。休假可用于接受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工會教育。對于休假期間沒有上限和下限的規定,根據課程和計劃的長短之實際需要決定假期。法律還保障從業人員享受休假之后得以回復原來職務、地位和工薪的權利。這一規定也適用于從業人員在休假期間未修完課程的情況。
對于參加回歸教育的學習者,實施三種社會補助制度:勞動市場訓練津貼,支付給接受勞動市場訓練的人;學習資金,支付給接受中等后教育的人,或者在國民高等學校、公立成人學校、國立成人學校等后期中等教育機構學習的20歲以上的在學者;成人學習津貼,主要用于參加初等、中等水平的學習的低學歷的成人。除此之外,參加學習小組損失了收入時,按時間給予補助,學習短期課程時損失的收入發放日額津貼。
瑞典成人教育如下種種類型:有志于教育的團體組織的學習小組;國家、地方及民間企業協同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實地職業訓練;各種民眾高呼等學校課程;勞動市場訓練;國立、公立的成人學校;工會聯合會的訓練計劃;廣播、電視、函授學校所提供的各種課程。
成人教育的目的可概括為:使未能充分受到學校教育的年紀大的人能達到和今天年輕人同樣的知識水平,得到補習教育的機會;向勞動者提供適應產業結構變化與勞動市場需要的職業教育機會,以及受到更高能訓練和再教育的機會;給予國民不斷改善本國政治、社會、文化生活的基礎;使成人教育成為不限工作時間、家庭狀況和居住地區的任何人均可參加的并有利于經濟的事業。
瑞典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位于世界前十名之列,高速經濟發展和人力資源的最大限度利用,也歸功于良好的職業教育制度。
瑞典認為,職業培訓是為工作進行的,本身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不僅可以免費,而且同樣可以得到工資。瑞典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全是自主自愿的,特別是企業提供的職教資金超過政府支出的數額。除了一些有條件的企業自己舉辦任職訓練和短期進修班外,大部分企業紛紛與學校合作,利用職教中心或職業高中的師資、教學條件和設備。職業學校設計了各種訓練項目,作為“商品”向企業出售,或根據企業“訂貨”要求,設計出特別的訓練課程。
瑞典有100多所勞動市場訓練中心,目的在于培訓沒有專門技術的難以安置的失業者。由于中心對市場的需求非常了解,安排的訓練項目很有針對性,大部分人在中心訓練不到6個星期就找到了對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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