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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檔案
一、數字革命和檔案館版權問題版權制度的宗旨是保護權利人 (版權人、鄰接權人) 的合法權益,營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會氛圍,鼓勵權利人創作既多又好的精神產品,還要構筑有助于作品傳播利用的法律機制,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可是,版權理論中始終存在著如何既保護權利人對作品的獨占以承認其智力勞動價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會的矛盾。化解矛盾的著眼點是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這是版權制度的基石。
毫無疑問,許多……
二、數字檔案館建設中幾個具體的版權問題
版權制度自誕生以來始終追隨著新技術的前進步伐,數字技術的應用并沒有改變版權因新技術的應用而不斷擴張的趨勢,這使得靠相關法律理念得以延續及其補充修正架構形成的版權制度捉襟見肘,許多傳統的法律規范需要重新認識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僅就數字檔案館建設中涉及的眾多版權問題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闡述。
(一)傳統檔案作品的數字化權
數字檔案館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聯合、協作、整體化的,充分實現資源共享的服務網絡體系,數字技術與網絡環境則提供了實現廣泛的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條件和可能性。傳統的以印刷,膠片等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的起始步驟是對其進行數字化,使其具備二進制數字狀態,這就必須明確數字化權的權利歸屬問題.
依照版權法原理,權利人的財產權與作品利用方式是對應的,作品數字化的實質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這甚至是網絡環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條件,所以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就應將數字化確定為權利人的一項專有權,1999年12月9日,國家版權局發布了《關于制作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其第二條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作品,無論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現與固定,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1款所指的復制行為。《規定》第三條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
無論是我國舊《著作權法》還是新《著作權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權利人享有的數字化權,但是按照《規定》的解釋,數字化權被包括在了復制權當中,按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8款的規定,檔案館為了陳列或保存的目的,將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數字化無需取得授權,亦無需支付報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對傳統檔案作品的數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
(二)數字化檔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檔案館對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權法保護及其權利歸屬。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權法保護,必須同時具備“獨創爛”與“有形形式復制”兩個基本條件.傳統檔案作品被數字化,實際上是將該作品以數字化代碼形式固定在磁盤或光盤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獨創性與可復制性不會由于其被轉換成數字編碼形式而喪失掉。所以,對傳統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權法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第二條第1款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應予以保護。
由于作品被數字化后的獨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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