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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消漲,人人有責!
從本質上來探討,道德同法律是一樣的,都是對人們在群體乃至社會中生活、學習、工作的行為規范,只不過法律是一種最低限度的行為規范,違反了法律就至少都已經是違法,程度嚴重的就構成了犯罪,將會遭到國家強制力的追究和懲罰。而道德是比法律更廣泛的社會行為規范,保證道德規范得到遵守的力量是人們自己內心的良知和社會輿論。法律是不是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得到了完全的遵守呢?如果關于這個問題的答案在哪個地方哪個國家是完全肯定的,那個地方那個國家就完全沒有必要擁有警察和法官了,可事實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機構都是龐大的國家機器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份。要保證最低限度的社會行為規范得到遵守,必須要以國家強制力的實實在在的追究處罰為后盾,就算是這樣都還不能保證法律得到完全的遵守。 試問道德規范得到了完全的遵守嗎?剛出生的小孩是根本沒有什么法制觀念和道德意識的,所幸他們力量弱小,不能對社會構成嚴重破壞。法制觀念和道德意識是一個小孩在漸漸長大的過程中逐漸確立的。公平地說,家長在這一過程中的作用最為重大,即所謂“子不教,父之過”。如果這個小孩也經歷了比較完整的學校教育,那么學校也對這個小孩法制觀念和道德意識的建立負有很重要的責任。每個人的成長環境、生活經歷各不相同,其內心建立的法制觀念和道德意識的水平也顯然會參差不齊。有人說得好:“人的本性就是天使和魔鬼的混合體”,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在其出生后的成長過程中完全沒有受到任何規范的教化和約束,獲得的都是嬌慣和縱容,那么這個人完全從自己的本能出發而表現出來的行為,基本上就會是自私自利而不考慮其他人的感受,這必然是無法無天的。 某師范大學的一位張教授曾經到我們學校來演講過兩次。她說,小孩都是外向的,進攻型的,他們甚至會故意挑釁地試探一位新任教師的心理疆界——什么情況下這個教師仍然會比較平和,什么情況下會火冒三丈。我們學校里比較有經驗的教師也曾有經驗之談:當老師要“和藹可親”,但千萬不要變得“和藹可欺”,原則問題上的立場絲毫不能退讓。也曾碰到一些學生閑談中提到自己班上的多位老師時說:“這個教師很厲害,我們上課時不敢亂來;那個老師,我們就沒怎么放在眼里,上課時就可以自由散漫一番了…………” 張教授在我們學校演講時還舉過一個很有意思的例子,也是個很值得研究一番的問題,她說她自己的兒子有一段時間跟另外一個小孩呆在一塊的時候常常吃虧,盡管那個小孩個頭比起來小得多,但動不動就要打人,兒子吃了若干苦頭之后跟教授訴苦:“你叫我當好孩子,不能隨便打人,可是別人老打我”。真是秀才遇到兵,說理兵不聽!教授無奈之下也只有叫兒子把道德水準降到跟那個小孩同等的地步,說:“他要再打你,你也打他”。兩個小孩下一回合的交手結果就是,教授的兒子一下就把那個小孩掀翻在地,如此這般再來一兩次較量,那個小孩再也不敢來惹教授的兒子了。仔細想想看,這個例子說明了一些什么道理呢?弱肉強食,實力取勝嗎?徹底敵對的兩個國家之間就是這樣的,但教授肯定不是想在自己也身處其間的人民內部傳達這個意思吧。[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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