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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沖突及學生權利保障教育論文
關鍵詞:高校管理權;受教育權;法律救濟制度
摘要:高校擁有的自主管理權和學生的受教育權在高等教育活動中形成了權力與權利的博弈。高校管理權和學生受教育權沖突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教育立法的不足。為了保障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有待于建立以維權為核心的教育法價值平衡機制和完善受教育權法律救濟的多元機制。
妥善處理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是教育法研究的一個重點。高校自主管理權是一種特殊的公權力。它與學生權利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高校自主管理權的濫用導致大學生的受教育權無法實現或被侵犯是高校管理權和學生受教育權沖突的主要表現。探索完善的高校學生受教育權救濟制度勢在必行。
一、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沖突評析
(一)沖突的根源——權力與權利的博弈
高校所擁有的自主管理權和學生的受教育權在高等教育活動中形成了權力與權利的博弈。在這一博弈的場域中,高校與學生作為參與的主體,一方的策略選擇都會受到對方策略選擇的影響。在我國現階段,由于高校管理還沒有形成完善的法治化管理體制,高校自主管理權作為一種行政權,其本身便具有了擴張性。外界對這種權力沒有完善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大學生作為被管理者的權利又沒有完善的救濟機制,其導致的后果就是學校會選擇濫用權力。博弈的結果是高校與學生的沖突日益嚴重,無法達到權利的最優均衡狀態,二者的沖突也無法得到解決。
(二)沖突的主要原因——現行立法的不足
1.現行教育法制存在內在價值沖突
高校管理權和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在深層次上反映了我國教育法制內在的價值沖突:第一,脫離以學生為本的教育原則。一方面,個人權利保護缺位。高校與學生的特別權力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學生必須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否則,高校有權依據自定規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在高校的學生管理規定中大多數規定了學生履行的義務,而很少涉及大學生依法應享受的權利。另一方面,我國教育立法宗旨的社會本位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比較,我國是從社會需要層面確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這樣必然帶來權利保護的缺失。第二,管理至上的價值取向。我國現行的高等教育法中,95%以上是教育行政法規和規章,教育立法權大量委托給行政部門,這些權力機關的“委任立法”使大多數教育法打下了“行政干預”的烙印,從而更加劇了教育法管理至上的價值取向。第三,教育法適用中的無原則性。由于教育法管理至上的價值取向,使教育行政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在沒有正當程序的約束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以公正、公平、合理為目標,而以管理的方便和利益最大化為目標。
2.高校管理法律體系不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規范高校行為的法律法規。但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學生管理法律規定的疏漏不斷顯現出來。如法律法規各層次之間存在著矛盾和沖突,尤其是下位規范與上位規范相抵觸的現象比較普遍;現有法律規范的用語不夠嚴謹;對已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訂不夠及時;教育法律法規程序性規范少,可操作性差,可訴性弱;許多規章制度缺乏法律體系的支持,使學生管理工作處于有法難依或無法可依的困境;法律體系的不完整導致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權時沒有合法的依據和監督。從而與學生的權利產生沖突;等等。
3.高校管理缺乏正當程序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時,尤其是對違紀學生做出處理決定時。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當程序。學生投訴高校案件的發生。很大程度上在于校方的處理程序過于簡單,操作也缺乏透明度,缺乏對學生程序性權利的保護,自然就會引發學生權利與高校管理權的沖突。 4.高校缺乏完善、法制化的學生權利救濟途徑
學生被侵權后。由于非訴訟途徑的不規范而得不到救濟,只好訴求于法院,但現行的訴訟法對教育糾紛的受理則顯現局限性。法院的受案范圍狹小,很多案件都被法院以主體不適合為由拒之門外,再加上訴訟成本相對于學生來說是個不小的壓力,所以導致許多學生的被侵權利得不到有效救濟。從而使學生與高校的沖突進一步升級。
二、高校學生受教育權法律救濟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一)建立以維權為核心的教育法價值平衡機制
在教育法治化過程中,由于教育行政主體處于強勢地位,實體法賦予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又高度概括與抽象,地方教育法規也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加劇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上細化教育實體法和程序法,實現權力和權利的平衡和對等。在程序上為學生建立必要的權益保障制度,設置一套防止教育行政權力濫用的機制。為此,應建立以維權為核心的教育法價值平衡機制,充分體現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教育理念。這種平衡機制的建立,應遵照“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并輔之以“自然公正”為核心的教育聽證制度和以效率為中心的教育時效制度及教育行政自由裁量制度。
(二)完善受教育權法律救濟的多元機制
1.完善教育申訴制度
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使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已初步進入程序化和制度化。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是:設立專門受理教育申訴的機構,配備相關專業人員;制定具體的申訴處理程序,特別是在申訴處理過程中引入聽證程序,使申訴處理更具可操作性;理順教育申訴與其他救濟制度的關系;等等。
2.健全教育行政復議制度
教育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將會成為一條重要的救濟途徑。但是,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而高校對學生管理行為只能通過申訴的途徑獲得救濟。既然學校作為一種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高校的管理行為也應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
3.啟動教育行政訴訟制度
司法介入存在著法律依據嚴重不足的問題。盡管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授權行政主體”解決了高校的被告資格問題,從而使高校的某些管理行為進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但這只是一種司法嘗試。因此,修改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啟動教育行政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4.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一種便捷、公正、有效地解決糾紛的途徑,它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強的特點,對化解特定糾紛具有無可替代的優越性。高校教育糾紛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特別適合于由仲裁機構來裁決。這種仲裁機構類似于國外的“教育法庭”,它是一些國家為公正有效地處理學校與教師、學生權益糾紛而設置的準司法機構。如印度的“學院法庭”和加拿大的“教育上訴法庭”就是其典型代表。印度的“學院法庭”可以受理教師、學生與學校的法律糾紛,并作出終局裁決。但“學院法庭”的判決如果明顯有失公平,當事人也可以將案子提交最高法院審理。這種“教育法庭”制度在構建與完善教育糾紛解決機制方面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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