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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經緯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論文
1經緯360在建建筑工程起火基本情況
2008年10月9日15時59分,哈爾濱市道里區經緯街69號經緯360在建建筑工程發生火災,經核定直接財產損失為215.59萬元。起火建筑為A、B兩棟,均為地下1層,地上28層,1層至4層裙房為商服,5至28層為住宅,A棟與B棟之間5層至20層是連結體,樓高99.8m。起火時建筑主體已完工,有106名工人正在樓內裝修,在A棟裙房1層天棚裝飾及外墻保溫中使用了聚氨酯泡沫。A棟裙房先起火,沿外墻迅速蔓延至20層以上,并伴有大量黑色濃煙,有人在互聯網上錄像播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經緯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災原因認定
2.1起火部位認定起火部位在經緯360在建建筑工程A棟建筑南側1層裙房第四軸至第五軸之間。
認定起火部位依據:(1)勘驗發現,A棟南側鄰經緯街1層裙房第四軸至第五軸間天花板和懸挑被燒毀炭化嚴重,裸露鋼龍骨和墻面呈深灰色,由深灰色漸變為四周的黑色,說明此處被燒最重。(2)A棟南側鄰經緯街外墻面鋁塑板燒毀,1層至4層全部被燒炭化。1層天棚挑檐正下方為工程施工吊板,木質吊板火燒炭化,西側炭化深度重于東側。第五軸東側鄰地下車庫,車庫上方1層至4層外墻面未過火,5層至28層外墻面的鋁塑板被燒毀,呈大扇型。當天風力為西風3級,火由此向東側、向上蔓延。(3)A棟1層南側經緯街邊的綠化樹木和電線桿,靠建筑側被火烤煙熏呈黑色,靠經緯街側為原來顏色,向鄰街方向蔓延。(4)鄰經緯街地面有8具已使用過的4kgABC干粉滅火器,表面漆過火,說明初起火災有人撲救。(5)經詢問證實,哈爾濱溫馨鳥鼎鼎香餐飲有限公司職工徐某發現街對面建筑工地起火,用手機對現場進行了錄像。調取錄像顯示,A棟1層裙房第四軸至第五軸間最先起火,有幾人在撲救。起火時其他部位尚未形成燃燒。2.2起火點認定
起火點在經緯360在建建筑工程A棟建筑南側1層裙房第四軸至第五軸之間天擁頂部懸挑以40mmX40mm方通鋼管斷頭處為中心,直徑為1m的范圍內。
認定起火點依據:(1)經細項勘驗,A棟1層第四軸至第五軸間天花板和懸挑被燒致,五軸梁處表層為殘存的聚氨酯泡沫火燒呈深灰色顏色,發亮、起層酥脆,用手觸動松動脫落,火燒龜裂紋寬度最大2.7mm;由此處向四周的聚氨脂泡沫火燒龜裂紋漸小,火燒顏色由深灰色漸變為黑色。(2)A棟1層第四軸至第五軸地面火燒塌落凸起堆積物為木炭灰、鋁塑板火燒殘骸,厚56mm。在此處逐層扒掘,有一個40mmX40mm方通鋼管(見圖1所示),鋼管長45mm,-側斷面呈不規則鋸齒狀;距東側第五軸南北方向的梁50mm,距北側梁250mm,貼鄰天棚頂部懸挑處,有40mmX40mm方通鋼管(見圖2所示)熔斷面,斷面開口向東,呈不規則鋸齒狀,與地面堆積物中發現方通鋼管斷面鋸齒相對應,方通鋼管為電焊切割留下痕跡。(3)距垂直第五軸梁2’095mm處發現ZX7250型電焊機一臺;電源線連著電焊槍殘骸一個,焊槍夾焊條一段,長60mm;在第五軸梁正下方450mmX890mm范圍內發現電焊熔珠6個,呈橢圓體深灰色,直徑為5.4?8.1mm不等。以上物證依據法定程序提取。(4)電焊工人林某、鐘某供述在第五軸附近天棚頂部懸挑處電焊切割時起火。
2.3分析火源
2.3.1在起火點處用排除法分析
(1)通過調査,施工現場多人在工.作,無可疑人員,無放火因素,可以排除人為放火。(2)在起火部位未發現生活用具,多人證實起火部位周圍無其他明火作業,可以排除生活用火造成的火災。(3)起火當天為晴轉多云,氣溫4?16X:,西風3級,沒有發生雷擊現象,可以排除雷擊造成的火災。(4)通過現場勘驗和詢問,在起火部位沒有可以自燃的物質,可以排除自燃造成的火災。
2.3.2電焊切割引燃聚氨脂泡沫起火的依據
電焊機至電焊槍供電線為防水軟線,部分供電線路絕緣包皮燒毀、裸露銅芯,供電線路無故障熔痕;第三軸至第四軸處配電箱電氣線路及配電盤無故障熔痕,因此排除其他電氣故障火災。電焊切割引起火災依據:(1)在起火點下方地面處現場提取ZX7250型電焊機一臺,電焊機電源線連著電焊槍一個,槍口夾電焊條一段;經工人林1256、某、鐘某證實為其所用的電焊工具。起火點下方還提取了一個40mmX40mm方通鋼管,電焊溶珠6個。這些物證證實曾進行電焊作業,為庭審提供重要證據。(2)工人林某、鐘某供述,在起火點處用電焊切割方通鋼管引燃聚氨酯泡沫起火。詢問施工現場其他工人均證實,林某和鐘某在起火點處施工導致火災發生。(3)將工人林某、鐘某分別帶到火災現場指認,他們供述了電焊切割作業的地點、過程,指著地面散落的8具使用過的4kgABC干粉滅火器,講述發現起火后如何撲救初起火災,如何蔓延擴大,與現場勘驗和訊問、詢問的結論一致。(4)現場提取的聚氨酯泡沫用打火機點燃,立即發生燃燒,移開打火機后不發生持續燃燒,?初步判斷該聚氨酯泡沫屬于可燃材料。手工電焊切割方通鋼管,切割使用電流較大,持續工作時間較長,電弧中心溫度可達6000?700CTC,高溫持續作用一定能夠引燃周圍保溫層聚氨酯泡沫。
綜上,依據現場勘驗和詢問,認定起火部位在經緯360在建建筑工程A棟建筑南側1層第四軸至第五軸之間。起火點在第四軸至第五軸間天棚頂部懸挑以40mmX40mm方通鋼管斷頭處為中心,直徑為1m的范圍內。起火原因是工人林某電焊切割方通鋼管時,髙溫電弧引燃起火點處聚氨酯泡沫蔓延成災。
3關于消防刑事案件辦理的體會
3.1立案及時、強制措施得當
火災發生后,火災調査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控制火災事故肇事嫌疑人,對A棟1層的31名工人全部進行了詢問,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并立即依法提取了火場的電焊機等重要物證。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失火案立案追訴標準,初步判斷該起火災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已超50萬元以上,經當地公安分局局長批準,分局消防機構將此火災事故立為失火案。連夜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人林某、鐘某如實供述電焊切割的時間、地點、操作過程、發生火災經過以及當時心理態度,對林某、鐘某直接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第二天清晨進行細項勘驗,通過現場痕跡初步判定起火部位,與現場勘驗和訊問、詢問的結論相吻合,并得到犯罪嫌疑人現場指認,査明了火災原因。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了消防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3.2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與罪名的確認3.2.1認定火災事故責任
根據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如下:林某作為廣東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無證違章電焊作業,致使火災發生,負直接責任;鐘某作為林某的助手,對施工保護不力,負間接責任。李某作為公司項目部駐地總代表,對施工中存在的火災隱患失察,負領導責任;沈某作為工程總承包人,對施工中存在的火災隱患失察,負領導責任;廣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系私人企業,未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工人無證電焊違章作業致使火災發生,負直接責任;哈爾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私人企業,作為建設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間接責任?,黑龍江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系股份制企業,作為總承包商,未履行其職責,負間接責任。針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消防違法行為,消防機構做了大量詢問筆錄,查實建筑工程中違反消防法規、具體操作規程及制度的情節,依消防法進行了行政處罰。
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施行后,責任認定要依據起火原因,還要分析災害成因。電焊操作工人林某在有可燃物地方無證違章施工,應負直接責任,對起火蔓延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在主觀上是過失,對造成嚴重后果無法預知,這也是林某被判刑期較短的原因。還應分析為什么火災擴大蔓延并造成重大損失。工人林某、鐘某等發現起火后,進行了積極撲救,火勢未控制住,沿一層天棚頂部懸挑向上蔓延,由于建筑外墻保溫材料是聚氨酯泡沫,該材料與建筑外墻有100mm縫隙,外層是鋁塑板,聚氨酯泡沫和鋁塑板都被引燃,這就導致煙囪效應的發生,大火沿建筑外墻從4層蔓延至20層以上,只用了10min的時間。因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低,在建建筑工地消防設施缺乏,以及高層建筑火災撲救作業面高度等問題亟待解決。
3.2.2認定犯罪嫌疑人罪名
此案以失火罪立案,經與檢察機關商榷,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起訴。主要是兩種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都屬于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都是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主觀上都是出于過失。甚至兩種罪立案追訴標準及刑罰都相似。但兩種犯罪有嚴格的區別:(1)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安全中的生產、作業等安全;失火罪還可能侵犯公共安全中的其他方面。(2)重大責任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等過程中,并與生產、服務等活動直接相聯;失火罪多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即使發生在生產過程中,其違章行為與生產、作業等活動并無直接聯系。(3)重大責任事故罪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失火罪違反的只是日常生活中應注意履行的義務。此案是在建建筑工程正在內部裝修,在違章電焊切割作業中引起的火災,并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應屬于重大責任事故罪。另外,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還可加重對構成本罪的生產、作業中管理人員的處罰;對犯罪客觀方面的描述更加概括,使得法條調控范圍擴展,犯罪圈擴大。根據犯罪事實及危害結果,法院依法量刑,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8個月。工人鐘某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3.3《刑事訴訟法》修訂對消防刑事案件辦理的影響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刑事證據種類,并明確在行政執法和査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由于火災證據具有的破壞性大、直接證據不足、鑒定檢材一次性、證據固定提取難等特點,一般為間接證據,火災現場勘驗筆錄作為行政案件證據,不能完全達到刑事訴訟要求。因此,可以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有目的地收集相關的證據,針對火災痕跡物證,做好向司法機關進行解釋的工作。
新《刑事訴訟法》的施行,對消防機構辦理消防刑事案件的觀念、方式、手段均帶來很大的影響,火災調查人員應認真學習新《刑事訴訟法K可聘請法律專家、司法人員,舉辦專題講座進行培訓;可旁聽安全事故類刑事案件的審判,了解庭審過程及偵査人員質證的有關要求,增強刑事偵查素質和參加庭審質證能力。同時,要結合火災調查工作實際,完善火災事故證據理論,修訂火災事故調查制度,探索火災事故和解制度等,更好地辦理消防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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