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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征收法律問題探悉
摘 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農村的土地被征收,農民失去了生活的基礎性保障,土地被征收后農民成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三無人員,在農地征收的過程中,存在很多的法律問題,本文從農村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從征地的合法性,農村征地的補償標準,農村被征收土地無勞動收入人群的社會保障等幾個重點方面對農地征收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析及批判,希望能對農地征收問題上提出科學合理的建議。
關鍵詞 征地 補償 法律 探析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20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的行政行為。
一、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據
《憲法》 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須知第5條規定“承包土地的農戶要服從農田基本建設。服從國家建設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補償!
因而農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據,合法征地理應受到保護。
二、農地征收的補償標準
城鎮化建設的跨越式發展,國家宏觀調整對農田管理模式的變更,農村土地征收的情況也越來越多,當前,農民關心的問題是國家的補償標準是多少,征地賠償由哪些方面構成,計算方法是什么?依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安置補償補助費,其他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進行的補償。依據法律規定,征收土地補償包括青苗、土地補償費、地上物補償金,安置補助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和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文件精神,土地補償費用的主要部分要給被征地的農民,因此,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符合本地情況的補償標準和分配比例。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活來源和生產資料的農業人口的生活,給與的補助費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按照被安置的農業人口以及土地被征收前村民集體中可耕種土地的多少計算。法律對安置補償標準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每畝土地設定了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四倍到六倍的規定,以及每公頃土地的最高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的限制條件。
(三)青苗補償標準
在征收土地之前的青苗,因征地被毀掉的,應該按照在田作物的一季產量,產值計算,并給予補償,具體標準,應該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照一季度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按照一季度的產值進行補償,另外,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能移植的盡量進行移植,如果必須砍伐,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用地單位給予伐工工時費,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一般來講,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省市縣政府按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場重置價格制定。在征地過程中,涉及補償被征收土地上有電力,通訊,水利,交通等設施的,應該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驚醒評估定價然后確定補償標準。對于征地公告頒布之后,突擊搶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依照法律的規定不予補償。
三、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政策不明,農民不懂,缺少溝通
農民群眾對征收土地政策和法律了解的不夠全面,透徹。另外,基層領導干部抱著“法不可知則威不可言”的態度,單方面認為“農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難開展”,對征地政策不能正確的宣傳,老百姓從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工具獲得不全面的信息,由于缺少溝通,在整個征地過程中農民處處抵觸。
(二)權屬不清,各方利益沖突較為嚴重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鄉鎮、村、村民小組;但是到目前為止農村集體土地沒有進行明確的土地確權。農村土地中存在的荒山荒溝,集體墳場,水渠河道,集體林場,自留地,口糧田都沒有明確的登記,由于歷史原因土地權無憑證;即使一個村也存在村民小組之間由于四界不清,產生糾葛。
(三)土地補償費用偏低,農民處處抵觸
當前新修定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征收包括土地補償金,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金,以及青苗補償費,總體來講,補償標準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我國目前征地補償是按照被征用的土地原來的用途產值進行計算,對被征地農民原有土地所從事的農業收益進行補償。近些年,國家對農業有了更大的政策支持,不僅減免農業稅、特產稅,農民購買農機還進行高比例補貼,而且發放良種補貼等,各地也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補助,農民視承包地為“飯碗田”、“命根子”。土地一旦被征收,那么意味著無一技之長的農民將失去生存根基。國家在征地補償的過程對農民的補助過低,農民缺少生活保障;除此之外,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土地對農民起著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因此,農民不愿意土地被征收。筆者建議,將失地農民納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內,讓農民無后顧之憂。
? (四)基層干部私欲泛濫,有失公允
國家提倡小城鎮建設,很多農村被改造成社區,集中拆遷安置,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基層村干部不進行民主決策,利用權力公器獲取非法利益,傷害其他群眾利益。
(五)基層村干部在征地中為政不廉
在土地補償的過程中,鄉村基層村干部貪污挪用土地補償款等腐敗行為時有存在。在拆遷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農村成了政策的盲區,由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意識長期存在,也給農村征遷過程中造成了很大的障礙。筆者認為在監督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由村民選舉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組成征地領導小組,村民代表的比例必須占到征地領導小組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土地征遷過程中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載體和生活資料,農地征收的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問題。
(一)農地被征收的情況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土地是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能夠滿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土地被征收,農村就會出現“種田無土地,社保沒機會,上班無崗位、低保無緣分”。這種困境的存在于目前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很大的關系。
1.農村的社會保障范圍面比較狹窄,而且社會保障程度比較低下,即使有點滴的社保,也被基層村干部以各種名義克扣,實際上,農村的低保,大病醫療保障,危房改造,貧困補助大多數被村干部以各種手段發放給自己的兄弟子侄或者本村的“關系戶”,在某種程度上嚴重激化了農民的矛盾,既影響和諧也影響農村的發展。
筆者認為,當權利得不到保障,合法利益不被保護的情況下,征地問題就會變得非常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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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村社保資金短缺,農村社會保障難以全面實施;國外的社會保障資金一般是由政府進行支持,也有些情況下,個人與社會機構以及政府共同進行承擔,而目前我國的農村尚不富裕,社會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感還沒有完全被激發,社會保障資金嚴重短缺。筆者建議,農村的社保資金應該從征地補償款中提留一部分,然后國家、省、市、縣各級補助一部分,然后給失地農民購買社會保險,逐步實現全面有保障。
3.農村社保缺乏科學化的管理機制;農村的社會保障需要多個部門相互配合,互相溝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各個部門為了自己的利益,或不重視社保工作,或相互扯皮,致使農村僅有的社會保障嚴重扭曲或者化為烏有。
筆者建議,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尤其是失地農民的社保問題在以后的工作中應該進一步的強化,應該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宏觀協調并進行直接管理,切實做到制度要健全,權利有保障。
(二)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
1.拓寬農村社保范圍,加大實施力度:
農村社保問題的解決,應堅持從農民的實際利益出發,對于社會保障范圍面狹窄的地方,社會保障度比較低的情況,拓寬保障范圍,加大保障力度,確保農村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保障之后法定的各項基本權利得以保障。
2.多形式多渠道大力籌集農村社保資金:
首先,在國家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內,將社保資金的比例進行較大幅度的提升,逐步增加農村社保資金的劃分比例。其次,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應該承擔較多的社會責任,將自己的股權和國債收益中的一部分資金切實投入到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中。最后,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低買高賣的部分應該劃歸到農村社保資金上,讓這部分資金作為農村社保資金的重要來源。
3.科學合理的農村社保必不可少:
第一,從生活保障來講,農村的社保對象應該涵蓋一切因病或者因殘而陷入貧困的個體,并且把孤殘幼弱納入成活保障的對象,建立統一的標準。
第二,從醫療保障來講,雖然農村現在也有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但是存在的問題比較多,農民在本質上并沒有真正的實現醫療保障。筆者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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