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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養孫兒子拒不付費 起訴無因管理獲支持
養育子女是每個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無論于情于理于法,對子女撫養不盡義務都是說不通的,可就是這么最基本的人倫道德標準,有的人卻一再無視、逃避。2013年4月18日,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就辦理了一起這樣離奇的家庭內部糾紛案件。
程道生夫婦生育兩個兒子,長子程永華、次子程永明。程永華夫妻1994年7月2日生一子程欣。當程欣未滿周歲時,程永華未經父母同意,將兒子放在父親家中夫妻兩便一同到外打工,四年后才回家,期間未寄一分錢給父母養兒子。1999年10月程永華之妻又生一女孩程芳。程芳滿周歲后,程永華要求父母幫忙帶養女兒,承諾會寄錢回來養小孩。從此兩個小孩一直由程永華父母撫養。直到2010年2月程永華回村建新房。同年,程道生夫婦因要求程永華承擔贍養義務,雙方發生糾紛,后程永華以父母對弟弟偏心為由,一直拒不履行贍養義務,也拒付父母幫其撫養兒女的撫養費。程道生訴至法院,要求程永華夫妻支付其代為撫養孫子女的費用捌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程永華夫妻作為程欣、程芳的親生父母,負有撫養兩子女的法定義務。在被告程永華夫妻有監護能力且未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況下,二原告作為程欣、程芳的祖父母無撫養孫子、孫女的義務,原、被告之間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兩被告作為兩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對二原告撫養兩小孩期間產生的必要費用進行補償。兩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兩小孩撫養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院應予支持。兩被告應按照江西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支付兩原告帶養兩小孩的撫養費用,由于兩原告未提供2002年前的江西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故兩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撫養孫子程欣、孫女程芳自2003年至2009年期間的撫養費用34590.82元。(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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