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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若干疑難問題研討
[摘 要] 投敵叛變罪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重罪,刑法學界的研究狀況相對較為薄弱。本文即立足于刑法規定,并緊密結合司法實踐,對投敵叛變罪的本質屬性、客觀表現、罪過形式、罪數形態、犯罪形態及其死刑適用等幾個重大疑難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關鍵詞] 投敵叛變罪;疑難問題;研究
Abstract:Being a very serious crime of offences against state security in the penal code,the offence of going over to the enemy is being studied very flimsily. On the basis of the penal code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this thesis studies the underlying knotty problems deeply:the natural essence,the objective form of guilty act,the guilty intention,the form of numbers of crimes,the form of crimes,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the offence of going over to the enemy.
Key words:the offence of going over to the enemy; knotty problems;studies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后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由于刑法學界對投敵叛變罪的研究狀況相對較為薄弱,本文即對其中的幾個重大疑難問題進行初步研究。
一、投敵叛變罪的本質屬性
投敵叛變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安全,刑法學界對此并無異議,但其直接客體是什么,有人認為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1](P311)有人認為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P424)有人認為是國家的局部利益;[3](P183)也有人認為是國家安全。[4](P254)對此,我們認為,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國家的安全以及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只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侵犯的同類客體,一般不宜作為某種具體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特別是在有其他內容可以作為其直接客體的時候,將同類客體的內容直接表述為直接客體的內容更不甚妥當。而社會主義制度又是包括著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各種制度在內的有機整體,將其理解為直接客體也不能揭示出投敵叛變罪的本質特征;至于國家的局部利益,更是任何一種犯罪都可能侵犯的,在一定意義上說,任何一種犯罪都從一個方面侵犯著國家的某一方面的利益。何況,利益可否成為犯罪客體的內容,本身就值得研究。①在我們看來,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或者威脅的具體的社會關系。[5](P116)因此,要準確認定某種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必須正確認識該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什么樣的行為方式,才會有什么樣的直接客體,也只有對某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了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才可以正確界定其直接客體。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投敵叛變,即投奔敵人或者敵方的的背叛國家或者政府行為,鑒于此,我們主張,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背離這種義務,實施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投敵叛變罪。因為,從社會關系這個層面上講,當一個人被授予國籍時,有時必須向他的新的國家宣誓效忠,“效忠(allegiance)往往被稱為是公民的特定義務之一。這被界說為‘國民對持有主權者所負有的、同所受保護相互關聯的那種義務’。”盡管這一概念并無任何確定的法律含義而不過是一個道德和政治性質的概念。效忠這一術語并不包括任何特殊法律義務。[6](P262)但在法律關系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國民,不論是在國際法上還是在國內法上,都理所當然地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同時也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其應當履行的一系列義務中,效忠祖國、不得叛變是最為基本的義務,世界上不少國家甚至將其規定為一種憲法義務。如我國憲法第54條、5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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