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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孫兒對祖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嗎論文
案情:
李朝英是江西省吉水縣楓江鎮居民,其前夫死亡后,于1976年2月與喪偶的胡金道結婚,兩人在楓江圩鎮定居。李朝英的兒子孔建國在鄉下老家居住。1984年,為減輕孔建國的經濟負擔,李朝英征得胡金道同意后,將年僅兩歲的長孫孔星(孔建國之長子)接至身邊,共同生活,并撫養孔星成年。胡金道于2000年去世,李朝英于2003年去世。胡金道與李朝英的喪事皆由胡金道與前妻所生之子胡小平等人辦理。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胡、李兩人的遺產,孫兒孔星是否有繼承權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孔星雖系李朝英孫子,但自幼與胡、李兩人共同生活至成年,其與胡、李之間已形成了撫養關系。他們之間雖以祖孫相稱,但在實際生活中已形成父母子女的關系,故應當視為養父母養子女之間的關系。我國《繼承法》的若干問題意見中明確規定: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孔星對其祖父母胡、李兩人的遺產有合法的繼承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孔星與胡金道、李朝英之間不能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他對胡、李的遺產無繼承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孔星系李朝英的孫子,他們之間具有直系血親關系。李朝英為減輕其子孔建國的經濟負擔,撫養孔星至成年,但是孔星對胡金道、李朝英兩人生前未盡贍養義務。胡、李兩人去世后,孔星也未對兩人的喪事盡一份力量。胡、李兩人對孔星的撫養是自愿的、單方面的付出,并未期望在年老時能得到孔星的贍養與扶助,故胡、李兩人與孔星之間的關系不能等同于那種無血緣關系但已形成撫養關系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因此,孔星對胡、李兩人的遺產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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