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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視角的產品質量法論文
【內容提要】 從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最接近的部門法的關系入手分析產品質量法應當歸屬于經濟法領域而不是其他。而且產品質量法以其自身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也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
關鍵詞:社會本位、產品質量法
對于一個現實中已客觀存在的問題爭論的持續而激烈,既說明大家對這一問題的關心并有所研究,又說明了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因并沒有一個公認的解釋。真理愈辯愈明,對于經濟法相關問題的爭鳴,當然也預示著經濟法的繁榮。經濟法作為一個年輕的法律部門,對其所涉及的一些問題大家仍有異議,從調整對象到原則、價值,甚至包括其體系,學者們都能拿出自己的觀點并提供相應的論據。爭論的存在也并不是說完全沒有一致的交匯點,單就其體系來說,產品質量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塊領地,似乎已成為所有經濟法學者的共識。這樣說的根據是現存幾乎所有經濟法課本及分論著述中無一例外地都將產品質量法收納進來。而本文所要回答的問題也就是“為什么產品質量法毫無爭議地歸屬于經濟法?”
一
經濟法從產生之日起,就與傳統民商法有所糾葛。而近年來商法是否可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的爭論,又使得民法和商法愈來愈“分道揚鑣”。區別地看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對于分析產品質量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分支而不是其他有著“綱舉目張”之作用。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現在看來實際上并不復雜,僅從兩者調整對象和利益本位的不同決定了經濟法與民法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以個體利益為本位;而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的法律,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中,商法作為調整市場運行機制之法與經濟法發揮著功能互補的作用,商法從保護商人的利益出發,著眼于商事交易秩序;而經濟法則從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維護市場的整體秩序;相對來說商法具有基礎性、前置性,經濟法主要解決市場已經運行,但在運行過程中產生了問題,如貧富分化、市場失靈等現象危機整個市場秩序存在時,才有政府自上而下,對這些運行機制中的偏差進行糾正。
通過以上經濟法與民法、商法區別的重點歸納,如果還不足以說明產品質量法就歸屬于經濟法,但可以明確的地方就是:產品質量法不會是民法和商法的領地。產品質量法是為了調整產品生產與銷售,以及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就其主體來講,除了理論上的平等主體生產者、銷售者一方與消費者一方外,還有國家質量管理監督機關。主體地位的不平等或者說監督管理關系的存在,將其排除在民法的領域之外。
商法,上文已經提及,乃市場運行機制之法,就其基本原則來說乃維護市場正常運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同時商法的獨特的調整對象也不可能將產品質量法包容進來。
與其說經濟法與民法、商法之間關系因親近而爭論頗多,深究起來,不如說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更值得玩味,難怪有人至今都認為經濟法不過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而已。按我國的通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 是關于“調整行政關系和基于行政關系而產生的監督行政的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 經濟法部門的形成與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之間并無內在的邏輯聯系。行政法在本質上是限制政府濫用權力之法,雖然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所包含的政策性,但其內容并不限于經濟行政, 它還包括其它相關方面。從以上對行政法的分析來看,產品質量法也不能歸屬于行政法,盡管其中也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對生產者、消費者的監督管理成分的存在。
對于經濟法是否可以作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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