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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訴訟,建設法治國家論文
內容摘要: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基本的治國方略,因此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和追求的理想的社會狀態。在法治國家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及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制度著重需要解決的問題。筆者將從行政訴訟與法治國家的內在關系出發,深入分析我國行政訴訟對法治國家的作用、存在的不足之處及完善措施。
關鍵詞:行政訴訟 法治國家
一、行政訴訟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從人類發展的歷史看,可以把國家分為人治國家和法治國家兩種。在人治國家中,“國王就是法律”,國王的權力至高無上,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于一身,國王可以隨意制定、修改法律,人民群眾絲毫無人權可言。隨著人類歷史的發展,法治國家逐漸成為人類的追求。這是由人治國家種種制度上的缺陷所決定的,其實在我國就有比較深刻的教訓。1957年開始至1976年,階級斗爭盛行,黨和國家從輕視法治發展到徹底拋棄法治,法律虛無主義盛行。那場浩劫,憲法名存實亡,公檢法被砸爛了。大搞群眾辦案、群眾專政,釀成了中國歷史上經濟、文化建設的悲劇,更是法治建設的悲劇。痛定思痛,在我國自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開始法治建設,更在憲法中明確把法治國家作為我國的追求。法治國家的建設必然要求行政訴訟的建立和完善,這是由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所決定的:
(1)制約行政權力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眾所周知,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是一切公共權力都受法律的控制和約束。在理論上可以被稱為“控權論”。這種理論認為,權力需要控制,一切權力都有濫用的可能,權力越大,越有濫用的危險,越需要控制。這種觀念首先來源于孟德斯鳩,他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說來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在權力體系中,行政權力是行政機關管理內政、外交的權力,即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授權,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管理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行政事務的管理權力,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控制,特別在現代社會,行政權無處不在,無處不有,越來越多地介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如果不對行政權力依法控制,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行政訴訟就是基于這種需要的產物。
(2)保障權利是法治國家的法律價值
權利是法律的重要價值準則。如何對待權利,是不同類別法律的重要區別。在法治國家,權利總是被法律所強調和保護,在人治國家,權利總是被踐踏和拋棄。“權力與權利有著重大的區別。首先,在終極意義上,權利是權力的基礎,權力不是權利的基礎。其次,權利要由權力予以保護,權利本身往往難以自保,而權力本身卻有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第三,權利本身不具有國家強制性,對其保護要依賴權力,而權力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國家強制性。權力與權利的區別就決定了權力易于膨脹,而權利難以自保。權利與權力之間,權利易于受到權力的侵犯。為了保障權利,法律就必須制約權力。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系狀況反映著一定社會的民主程度”。 法治的首要任務就是對權力的制約,嚴格規范權力的范圍和行使,防止權力對權利的侵犯,實際上也就是保障民主,在任何法治國家,民主總是法治的內核和精神。離開民主就沒有法治,所以法治就必然要求對權力進行制約,為權利提供保障。在我國以前和現實中,權利很難有良好的法律保障。權利總是受到權力和義務的侵犯,因此強調對權利的保護意義更為重大。
二、行政訴訟在法治國家中的重要作用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自建立起,促進了人民法治觀念的強化,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辦事,提高執法水平,使我國的行政法治化向前邁進了一步。具體說,有以下作用:
(1)行政訴訟有利于憲政的實現。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各項法律的基礎,它的原則規定需要通過建立各種具體法律制度而得以實施。行政訴訟的建立,一方面是以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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