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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的賠付問題論文
〔關鍵詞〕近因原則;單一近因;多個近因;保險責任的判定
〔摘要〕非典型肺炎的傳播不僅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人們對經濟活動的多重思考。本文以非典患者的保險賠付問題為契機,深入探討了保險的基本原則-近因原則的適用;區別于傳統保險賠案中單一近因的觀念,引進了關于多個近因同時作用導致保險事故的概念。為保險理賠提供新思路。
中新社報道中山大學附屬醫院多位專家、教授近日分析“非典型肺炎”(“非典”)死亡病例表明,非典并不一定直接導致患者死亡。年齡偏大、有慢性病等可能才是非典型肺炎患者的主要死因。如果該分析屬實,可能引發保險賠案爭議。曾有人身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患心臟病多年,因車禍入院,急救過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險公司認定被保險人的死亡結果并非由意外傷害-車禍所造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英國十九世紀有類似案例,被保險人患癲癇病,一次發作時溺水身亡,意外險保險人拒賠的主張得到法庭的支持,因為導致保險事故和損失的決定性原因是被保險人的自身疾病。那么,如果某保險產品承保非典類病毒感染所致的死亡風險,被保險人感染非典又因慢性病不治身亡的,保險公司應如何應對?
以上問題涉及保險的重要原則-近因 (Proximate Cause) 原則的適用。所謂近因原則是指:只有當造成保險標的物損失的近因是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才對損失負賠償責任。這里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性支配作用的因素,而并非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該近因對于發生損失的效果,不因為有其他原因發生或同時存在而受影響-即其狀態或效力依然持續,其他原因不能阻止該近因發生作用,割斷其與損失之間的聯系。
保險法中確定近因原則的意義在于確定保險人的權責范圍,不惜賠的同時保障保險人的利益,防止濫賠。這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被保險人損害事實的發生,需要符合保險的原理之一-風險的不確定性,即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的發生應為不確定和不可控制的。被保險人損害事實的發生,不應由被保險人已知的個人原因所必然導致,否則不能當然地認定該風險侵害了被保險人利益,而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二,只有損害近因引起的損害范圍是有限的,保險風險才具有可保性,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才有可能通過合同進行約定,也才可以變不定因素為確定因素,實現保險的社會目的。
確定近因時,如果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相對比較單純,即損失是由單一原因造成的,與其他事件沒有緊密聯系,該原因即為近因。該近因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這是保險賠案中較為常見,也較易區分的情況。但實踐中,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損失往往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多種原因造成。此時應區別對待,認真辨別。以下分三種情況,介紹損失由多種原因所導致時近因的判定和保險責任的承擔。
1. 多種原因相互延續
在多種原因連續發生所造成的損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導致的必然的結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連續,或者后因屬于前因自然延長的結果,那么前因為近因。前因屬于承保風險的,即使后因不屬于承保風險,保險公司仍承擔賠償責任。在著名的艾思寧頓訴意外保險公司案中,被保險人打獵時不慎從樹上掉下來,受傷后的被保險人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因夜間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險保單中的除外責任,但法院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從樹上掉下來,因此保險公司應給付賠償金。相反,前因不屬于承保風險的,即使后因屬于承保風險,保險公司亦不承擔賠償責任。例如,船舶遭炮火襲擊受損,船體進水沉沒。船體進水是戰爭行為的直接后果,一張戰爭引起的損失除外的保單項下,被保險人無法憑承保風險-海上風險(Peril of Sea)獲賠。
2. 多種原因交替
在因果關系鏈中,有一個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并直接導致損失,該新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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