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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析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異同與關聯論文
[ 前面的話 ]
人事爭議可以說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干部人事制度建立之始就便有之,人事工作中存在與發生的矛盾、分歧與爭議無時不在。從五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在人事問題上發生的上級與下級之間、人員與領導之間、人與機構之間、單位與人事機構之間、人事部與地方人事廳局之間存在與發生的爭議、矛盾基本上通過黨組織、行政命令、政策、甚至個人權利威望與影響力來解決。這些人事矛盾基本上在內部消化,幾乎從未沒有公開。而到了九十年代由于政治與民主法制進程加快,以及人事制度改革提到國家改革部署日程上來,隨著人事制度的悄然進行,這種矛盾日益公開。此時人事部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事爭議日益增多。這些爭議如果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勢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強化人事部門的監督、保障職能,妥善處理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和跨地區的人事爭議案件,人事部以人發 [1996]46號《關于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05-24】》,該文適用人事部關于印發《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5-08-11】為依據,隨后人事部又下發人發[1997]71號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1997-08-08】以及人事部以人發[1999]99號 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1999-09-06】 這一時期,人事部公開提出了“人事爭議”這一用詞,真正意義上的人事爭議處理實際并未開始,“人事爭議”并不具有法律特征,人事部的這些文件并沒有任何制定的法律依據,更無具體程序上、實體上可適用的國家法律。人事部在這方面只是下一下文,完全停滯不動。另一方面廣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基于內部行政文件則并不看好人事部所謂的“人事爭議”來解決爭議,因此這些文件仍屬于政策文件或稱政策性行政文件。
國務院以 國辦發[2002]3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2002-07-06】》,并指出: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對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國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雖然國辦發[2002]35號是針對國家事業單位的,而國家機關并未“觸動”,但完全可以這樣認為,正式拉開了人事制度改革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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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由來 ]
國辦發[2002]35號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2002-07-06】》正式下發后,各地開始制定人事爭議仲裁的細則(辦法)來配合這項重要改革。在之前不少地區已制定出臺的,也做了必要的修改。在此期間,也有極少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據人事仲裁規則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由于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人事行政機構內,所依據的仲裁規則是人事部門根據人事部文件所制訂的政策文件,人事爭議仲裁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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