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比較法視角下的檢察權論文
[內容摘要] 作為一個法律事實,我國檢察機關定位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定位于司法權,已得到憲法之確認;作為一個法學問題,檢察權與檢察機關的性質之爭卻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從比較法的角度,對三大法系檢察制度進行分析,進而論證我國的檢察權是獨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權的第四項權力——法律監督權。
[關 鍵 詞] 檢察權 檢察機關 法律監督權
半個多世紀前,新中國的建立推翻了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和六法體系,效仿蘇聯模式構建起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法律體系,人民檢察院應運而生。作為一個法律事實,我國檢察機關定位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定位于司法權,已得到憲法之確認;作為一個法學問題,檢察權與檢察機關的性質之爭卻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擬從比較法的角度,論證我國的檢察權就是法律監督權,且是最高權力之下的一項獨立國家權力。
一、檢察權性質之爭
當前,學界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1、檢察權是司法權,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 該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參加訴訟活動,在辦案中采取措施,做出決定,是對個案具體事實適用法律的活動,符合司法權的特征。此說為當前通說,并得到官方認可。
2、檢察權是行政權,檢察機關是行政機關。這一觀點又可分為溫和派和激進派。①溫和派從宏觀上看待檢察權,他們認為檢察官與檢察機關都是上命下從,檢察權不具有司法權應有的被動性、專屬性、獨立性、中立性和終結性。 ②激進派從微觀上看待檢察權,他們認為我國的檢察權是偵查權、批捕權、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的簡單相加;主張取消檢察機關,將職務犯罪偵查權交由行政監察部門行使,或者設立類似廉政公署的專門機構行使;將批捕權交由法院行使,建立庭前司法審查程序,由預審法官決定羈押逮捕;將公訴權交由行政機關中的公訴機構行使;將法律監督權交由權力機關行使,以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構建“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訴訟結構。
3、檢察權具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雙重屬性。認為檢察機關的上下領導關系,突出體現了檢察權的行政性,尤其是具有主動性的偵查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另一方面,檢察官的公訴活動以適用法律為目的,同時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活動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在這種意義上檢察權具有司法權特性。龍宗智教授進一步指出,我國檢察權具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雙重屬性,但在法制上將檢察權定位為司法權,檢察機關定位為司法機關,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
4、檢察權既非司法權又非行政權,是獨立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就是法律監督機關。 這實際上是由第三種觀點引申出的另一種結論。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并將行政權、司法權與法律監督權分別賦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檢察院行使。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享有的權力統稱為檢察權或法律監督權,是國家為確保法律能夠統一正確實施而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獨立而專門的權力。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作為檢察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和實現手段統一和依附于檢察權,從而使檢察權呈現司法權或行政權的某些特征。
筆者同意第四種觀點。這一觀點許多學者在憲政制度、權力制約、控制論等角度都有過精辟的論述,在此筆者試從比較法的角度,對該觀點的科學
[1] [2] [3] [4]
【比較法視角下的檢察權論文】相關文章:
傳播視角下音樂教學論文04-30
反傾銷視角下環境成本的論文04-27
價值鏈視角下內部審計職能定位的論文04-29
生態文明視角下的林業管理探討論文04-30
從認知語言學視角下看隱喻的翻譯論文04-30
跨境電商視角下的國際貿易創新研究論文04-29
文化視角下的習語翻譯04-27
延異視角下的翻譯忠實04-27
語用視角下的幽默翻譯04-28
變異視角下的語法研究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