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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警務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論文
內容摘要: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極為豐富的社區警務思想和實踐探索。在思想上具有代表性的有儒家 “以德去刑”的“德治”思想,法家先驅管仲立足于經濟的犯罪預防理論以及以商鞅為代表的戰國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義”犯罪預防觀。在實踐上,歷朝在基層社區治安管理機構的實踐、加強戶籍管理以及在維持社區治安所采取的手段上都有豐富的實踐。所有這些對我們今天的社區警務工作應該說有所啟迪,但不能將其看作是今天社區警務的源流。
關鍵詞:社區警務 中國 傳統法律文化
社區警務這一現代西方第四次警務革命的產物,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產生以來,風靡全球警界,對各國警務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至八十年代,其理念和方式才“舶入”我國。近年來,它與我國公安工作的現代化緊密聯系在一起,對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建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其實施的效果勢將直接影響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無論是警界還是研究治安工作的學者,對社區警務“趨之若騖”也就在情理之中,筆者也自然不敢免俗。在眾多研究社區警務問題的著述中,也有少量著眼于社區警務起源問題的研究。有的從西方國家警務歷史中探求社區警務的起源和發展,有的則認為社區警務應該起源于我國古代:認為從我國古代法律思想家的著述和古代封建國家維持社會治安的某些制度和做法也可以探詢到今天社區警務的某些痕跡,從而認為我國早就存在著社區警務的制度及其實施。尋根求源自然有助于加深對一個問題的理解,但尋根求源應首先立足于問題的內涵和實質,而不能在茫茫史海中簡單地牽強附會。有關社區警務的起源應該不是難解的問題,“自西方舶入”應該是大家的共識。但讓其很好地植根于我國,為維護我國社會的長治久安服務,自然不能脫離與中國社會、文化的融合,從而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區警務。筆者也正式基于這樣的理念,希冀探求社區警務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某種聯系,從傳統法律文化中汲取精華,為建立新型的社區警務制度提供借鑒。
一、 儒家的“德治”思想與社區警務
儒家文化可以說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儒家以孔子為代表,其法律思想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強調“德治”,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為政以德”、“以德服人”。這里的“德”是一個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為一體的綜合概念,當然符合統治階級意志的道德、品行仍然占大多數內容。儒家認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統治方法,但應該以德為主,刑罰只是德政的輔助手段。漢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思想。歷代儒家無一例外地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認為教化的力量大于刑殺,其理由是:“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即統治者僅用政令和刑罰手段來治理人民,雖然可以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懂得犯罪的可恥;如果用道德感化并加強禮教,百姓就會感到犯罪可恥而愿順從,從而得以在根本上預防犯罪的發生。儒家從人性論的角度,提倡用道德來引導民眾的言行,讓民眾懂得所謂的“孝悌之道”、“忠恕之道”、“愛人之道”,并提出“有教無類”,主張不分貴賤等級對民眾進行教育。希望通過長期的道德教化使社會充滿“禮讓”精神和“仁愛”精神,不僅可以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而且達到其所謂理想的“無訟”的境界。當然儒家所謂的道德教化,不過是向人們灌輸宗法倫理思想和等級觀念,其本身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滅犯罪現象,“以德去刑”,以達到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的目的。
誠然,儒家提倡的“德治”思想,不過是為統治階級提供一種統治哲學,其思想內涵和實質與我們今天所提倡的“以德治國”大相徑庭。但其中的一些思想精髓也不能說沒有借鑒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德治國”不僅是治國方略,也是我們開展社區警務工作的指導思想。現代社區警務的一個最重要的內容就是通過宣傳教育,集合警界和社會的力量來共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不僅單純依靠對違法犯罪的懲罰,還必須通過道德和法制宣傳和教育,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從而遏制違法犯罪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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