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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權初探 論文
行政機關普遍地禁止公民從事某一活動,但又根據需要和具體環境允許某個或某些公民從事該活動的制度,稱為行政許可制度。它是現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強力控制和靈活適用結合起來的手段。①正是由于這一特殊作用,受到了行政管理者高度重視。當政府希望對更多的行業確定標準、對更多的職業資格確定條件時,行政許可制度便成為唯一有效的管理手段。本文擬對行政許可制度的核心-行政許可權,進行粗略的探討。
許可權是最為普遍的自由裁量權
許可權的自由裁量特征是由兩方面原因決定的。首先,行政機關承擔的管理任務日益繁雜,標準參差不齊,不可能采用"全面禁上或全面放開"的簡單方式對管理對象加以調整和控制。例如,市政府不能因為行醫行業個別人素質低、醫術差而全面禁上該行業,也不能因為個別醫生醫藝高、服務好而全面開放這一行業。恰當的選擇是制定統一可行的許可條件及標準,允許符合最低條件的醫生從事該行業,以保證適格醫務人員提供有效服務。而制定標準及審查相對人是否符合標準、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等行政行為就屬于行政自由裁量問題
了。其次,法律只確定一般原則,很少涉及具體標準、條件,立法機關往往把具體標準的制定權及判斷適用權賦予行政機關,讓它自己決定許可的范圍、具體條件、程序及是否發放許可證等事項。這就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原則之內具有很大余地的選擇權,如美國紐約州的法律只是簡單地規定州衛生部門"為了促進州居民健康事業提供保護"而進行各種管理,沒有規定任何硬性標準。行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有權通過制定規章或更為詳細的許可條件來實施其職責。例如,在一個地區允許有多少旅店餐館完全是行政機關自己判斷和決定的事,因為不同地區經濟、社會條件差別較大,決非統一的標準所能解決。
行政許可權的自由裁量性主要表現在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確定許可標準和條件。要求許可機關在法定原則和范圍內,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經濟、技術條件、人員素質、基礎設施狀況、財政狀況、管理能力以及地理、人口、環境等方面因素,制定切實可行、靈活有效的具體許可標準和條件。例如,行政機關在規定醫護人員資格許可條件時,必須考慮當地的醫療衛生條件及現有醫護人員的普遍素質水平,同時還應斟酌當地的人口、環境對醫護人員的需求量。第二階段,判斷申請人是否合乎標準、條件。行政許可的最終結果在于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標準、條件,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符合條件,就發放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反之就予以拒絕。
當然,許可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并不是漫無節制的,首先,它必須依照法律行使,包括符合法律目的、遵守法定程序、嚴守法定范圍;其次,它還必須恪守特定主觀原則。在英國稱之為"合理性"原則,在美國又可解釋為"非專斷、反復無常或濫用權力"原則。也就是說:"自由裁量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志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②
行政許可權的構成
行政許可權不僅是行政機關發放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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