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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簡述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證券也順應而生,對于這個新鮮事物目前在沒有專門規范時,它仍由《證券法》來規范。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較為粗略,這就需要我們將基本的法律原則在實踐中加以具體化運用,并且借鑒國外相關理論來完善我們的立法,本文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為基本出發點,著重分析該制度的基本原則,進而介紹網絡證券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以及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任問題。
1997年3月中國華融信托投資公司湛江營業部推出視聆通多媒體公眾信息網網上交易系統,標志著我國證券網上交易的開始。1998年江蘇證券推出了功能完備的網上交易系統,從此,國內投資者開始利用互聯網網絡的資源,獲取交易所的及時報價、市場行情、交易所公告、上市公司歷史資料及券商提供的投資分析報告等,并可直接在網上委托下單、進行資金劃轉、查詢交割記錄、建立網上投資沙龍等。[1]
與此同時,為建立網絡證券的法律環境的努力也持續不斷。中國證監會于 2000 年3月30日頒布了《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網上證券交易開始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2000年5月證監會頒布了《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2001年7月17日,中國證券協會主持制定了《證券交易委托代理業務指引第 4 號--網上委托協議書》。2002年3月1日證監會又公布了《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對券商開展網上證券委托業務進一步進行了規范。
不管從實踐上,還是從上述法律、規則上看我國目前所謂的“網上交易”只是券商提供網上經紀服務,以互聯網為操作平臺和數據傳輸媒介的證券交易方式,沒有獨立的交易空間,所有的網絡證券交易最終還是在兩大證券交易所的系統中完成,要開立網上交易戶頭從事網上交易先得持有上市或深市的股東賬戶卡。我國目前仍未出現類似美國的獨立的網絡電子交易系統。在美國,網絡電子交易系統取代了傳統經紀人、券商、實物交易所的功能。以往,法律通過對傳統交易所這一交易市場及其參與者券商、經紀人的權利義務來進行監管,達到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目的。對于網絡電子交易系統這個n in one 的綜合體,把它定位為哪類主體來進行監管呢?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網絡電子交易系統的發起人是否參與到證券交易活動當中以及在該交易中是否收取傭金作為標準加以判定,如果該系統發起人參與網上交易活動并向交易當事人收取傭金,則必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節規定登記注冊為經紀人或券商。相反如果該交易系統僅僅提供信息及交易空間而不收取傭金,則無需登記為經紀人或券商。SEC已核準成立的四個網絡電子交易系統就不是作為經紀人或券商予以登記注冊的。依據美國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證券交易所必須向SEC登記注冊,而且必須符合確保投資人和公眾利益,不允許對競爭進行限制、不得實行不公平競爭和歧視、公平分攤各項費用、對違規會員進行處分等7個條件。從網絡電子交易系統提供了一個投資者買賣證券的交易市場或設施這一角度觀察,該系統也應登記為證券交易所。不過SEC豁免了該系統登記注冊為交易所的義務,當然SEC要求該系統的發起人提交投資人交易記錄以便進行監督,而且通過投訴信件對該系統運轉情況進行監督。[2]其目的不言而喻是在支持網絡電子交易系統這一新生事物的發展,以免過高的要求與責任使這一新經濟代表走向夭折。
弄清楚所謂網絡證券交易的流程實質,對其監管才能有的放矢。信息披露是傳統證券監管制度的核心。這一原則建立在“有效市場” (efficientmarket)[3]的理論基礎之上,認為只要一切與證券及其發行者有關的重大信息得到充分、及時和準確的披露,市場自身就可以吸納和處理這些信息,并反映在證券價格上,從而使投資者得以做出正確的投資決定,因此,監管者需要要求和督促公司進行充分披露。正如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的名句“公開是治療社會病和產業病的最佳藥方。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痹诰W絡證券中,由于信息的傳播速度和范圍都發生了巨大的飛躍,所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加彰顯。
我國《證券法》所指的證券包括“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美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種類的羅列更是讓人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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