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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有資產管理的客觀需要論文
國有資產是指歸國家所有,并由國家進行支配、使用、調度、處分的資產。在現代社會,不論在西方國家還是在中國,國有資產都有如下幾種表現形式:①由國家作為單一出資主體的企業,包括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非公司企業;②由國家作為出資主體之一,與其他各類出資主體一同出資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中的國有股份占控制地位時,此時的國有股份也是國有資產;③國家作為出資人主體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股份不占控制地位時的國有股份,但這種情況各國實踐中并不多見(1)可以忽略而只注重前兩種。
而不論作為前兩種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的哪一種,國有資產都有被監督管理的客觀必要。因為任何公司(或企業)的實際經營者,如董事會成員、經理,都面對一個利益雙重選擇體制:是維護資產所有者的利益還是借管理之機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問題。而且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激勵機制與嚴格的懲戒機制一同運行的話,很少有人能相對合理的既維護出資人的利益又實現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而能僅從維護資產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而損害自己利益的經營者就更少。另外如前所述,國有資產的使用范圍大都在關系國計民生的一國的重要領域,這就要求對國有資產的直接經營者的監管力度更要大于對普通民間資產的監管力度,因為如果對民間資產的監管意味著一種和諧的秩序,那么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就意味著這種和諧秩序的有效保障。
本人認為,對國有資產的監管行為,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四個功效著手。第一個是監督國有資產的運行。對于國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向公司派出一定數量的股東大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是對股份有限公司有效監督的方式,因為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一切決議必須通過股東們的有效表決才能生效,按照有效比例原則派出的占控制數量的股東大會成員一方面可以直接監督董事會成員及經理在日常事務中有無損害公司利益的不當行為,另一方面也監督他們是否有在日常事務中損害國有資產的行為(2)。對于國有獨資的企業與公司而言,由于不存在其他“外部人”的參與,故而對其領導人員進行監督是極為重要的,而且為了防止監督的事后性、被動性,分別監督其職務人員的合理合法性與職務行為的合理合法性是很必要的。第二個方面是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本人認為,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的最重要的方面是確保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絕對分離,因為這種分離有以下四重功效:首先,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管理者首先要確定公司(或企業)的哪些權益是國有資產的范疇,即對公司進行清產核資,以確定所有權的范圍。其次,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一方面經營者無權處分國有資產,無法將國有資產變賣以實現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所有權人才能行使處分權能將國有資產在特定交易中心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買賣,這兩方面都有效的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有形流失問題,即國有資產的有效保值問題。再次,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所有權人不能對國有公司的經營行為再進行直接管理,只能間接的以任命經營者的方式管理企業,這必然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即公司制度。因為不論是制度管理學的理論還是各國實踐都表明公司制度是目前對于國有資產管理而言最行之有效的制度,這一制度相對于直接由所有人管理或直接聽任經營權人管理的優越之處就在于:一不管死,二不放亂。而這就要求管理國有資產的過程中要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同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從而防止國有資產的無形流失問題,即增值問題。最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建立公司的另一個功效便是要建立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對所有權人的財產保護比無限公司要大得多,建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實際目的便在于本國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在與外國公司交往時一旦形成破產債務,外國公司不會向另一個本國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在外國的機構提起追償之訴,從而有效的脫離傳統一人公司承擔無限責任的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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