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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論文
摘要:文章從“良法之治”和 “普遍守法”兩個方面來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進行論述,提出了作者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一些具體設想。
關鍵詞:生態環境 環境 自然資源 法治建設
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響到中華民族的生存和發展以及黨中央“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宏偉藍圖的實現。對于如何進行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方案固有多種,可謂見仁見智。本文筆者試圖圍繞古希臘哲人亞里斯多德對“法治”所做的經典闡述“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體而言,即從“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兩個方面來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進行論述,以期拋磚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 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前提——“良法之治”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生態環境立法一直行駛在“快車道”上,沒有哪一個法領域能像生態環境法那樣,幾乎年年有法律通過,甚至一年有幾部法律出臺。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我們就已經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國已經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環境法體系。但是,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態環境立法發展最為迅速的年代里,我國的環境污染及自然資源破壞卻日趨嚴重。筆者認為,引起環境污染及自然資源破壞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當初在“摸著石頭過河”、“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我國生態環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諸多缺陷,已嚴重影響到實施的效果,因此必須加以完善。筆者認為,完善我國生態環境立法主要應圍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
(一)、生態環境立法的價值合理性——確立可持續發展為生態環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由于立法時所處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特殊的時代背景,作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現行《環保法》第1條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作為一項立法目的。雖然,從理論上來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涵極其豐富,但實踐中,衡量“現代化”程度的標準卻往往被庸俗化。經濟增長的數據成為“現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標準,同時也是考核地方官員“政跡”的關鍵標準。眾所周知,促進經濟增長的途徑有很多,其中通過資源高投入、高消耗、環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長方式亦能達到,美國、日本等一些西方發達國家以前曾走過這條路,我們在計劃經濟年代基本上走得也是這條路。但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靠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換取的所謂“經濟發展”和“繁榮”是虛幻的,最終是得不償失的。
基于對人類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的深切關注,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布了長篇報告《我們的共同未來》,首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2)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21世紀議程》,進一步深化了可持續發展的內涵。迄今,可持續發展已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認同,不少國家積極采取行動,相繼制定出適合本國國情的規范和政策。1994年3月,中國國務院發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中國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基本對策和行動方案,并提出要進行體現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環境立法,將可持續發展提高到戰略高度,可持續發展在我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但是,由于在《環保法》立法時可持續發展尚未為國人所普遍認同,故未能成為《環保法》的立法目的。事實上,在我國很多地區迄今為止還在走著“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從事著或正準備從事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經濟建設”。在全國環境污染及自然資源破壞日趨嚴重的今天,及時修正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使生態環境立法緊跟國際步伐和人類社會發展的潮流,提升生態環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價值的合理性,無論是對執法還是對人民群眾的守法及環境意識的提高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生態環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整合現行環境資源立法
長期以來,我國的生態環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響,其后果表現為在立法時容易就一時一事做出規定,缺乏深厚的理論基礎以及體系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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