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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這起“一物二賣”糾紛
[案情]原告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2003年1月4日,與劉朝柱的代理人楊世松簽訂了一份《房地產契約》,劉朝柱將座落在小溪塔明珠四巷的一套房屋出售給楊某,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而鄒某未經楊某同意,進入楊某購買的房屋居住,并拒不搬出。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鄒某返還房屋,并賠償租房居住的租金損失。
被告鄒某辯稱,原告楊世新的產權證屬偽造資料取得,是不合法的。鄒某是合法購得此房,沒有侵權,原告也不存在損失,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
移民劉朝柱在東湖居委會明珠四巷以“劃撥”的方式取得了一塊宅基地,面積為100平方米。此后,其將該地基以30000元出售給楊世松建房。楊世松建房一是用于自住,二是將多余的房屋出售給他人。2001年4月,楊世松籌建該房,因劉朝柱與鄒某相識,即介紹鄒某預購楊世松的一套房屋,面積為107.88平方米。楊世松當天收鄒某購房押金2000元,此后鄒某分五次向楊世松交納購房款28000元,尚欠24000元。2001年6月,鄒某將該房進行裝修,花費30000元,后入住該房。楊世松此后多次向鄒某索要下欠的房款,鄒某提出將房產證辦好之后付清余款,2003年1月2日,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糾紛中,楊世松之妻被鄒某打傷。同年1月4日,楊世松以劉朝柱的名義與其弟楊某達成房產交易申請,將鄒某現所居住的房出售給楊某,合同成交價為35000元。楊某以其兄楊世松欠其運輸費抵付部分后,下欠房款,給楊世松出具了一份欠據。該區房屋產權管理辦公室對審批機關應予審查的9項內容未審查,即認為“手續齊全,同意交易”,并于2003年1月22日發給楊某房屋產權證。楊世松在所有的售房手續中均以劉朝柱的名字簽字而完成交易。
[分析]
原告楊某以被告鄒某侵占其所有的房屋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鄒某提出抗辯,自己才是訟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沒有侵害原告楊某的權益。從表面上看,本案一個侵害財產所有權的侵權之訴,實質上,爭議的核心是究竟誰是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因而本案性質應確定為財產權屬糾紛,才能準確概括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要正確處理本案,必須弄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本案爭議房屋的初始所有權人;2、鄒某與楊世松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效力;3、楊某與劉朝柱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效力;4、鄒某占有爭議房屋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5、爭議房屋所有權的變動情況。
1、本案爭議房屋的初始所有權人
劉朝柱將自己的宅基地有償轉讓楊世松,雙方是一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關系。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變理登記,也就是說,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實行的登記制度。只有經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人,才是法律承認的、能夠對抗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權人。由于劉朝柱與楊世松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因而,雖然雙方已實際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為,但劉朝柱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該宗土地的使用權人。正因為如此,楊世松在辦理建房手續過程中均只能以劉朝柱的名義進行,雖然所建房屋的全部投資均是楊世松,但法律意義上的所有人是劉朝柱。只不過對所建房屋,楊世松與劉朝柱沒有爭議,這里面還有一個規避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但不是本民事糾紛需要解決的。
2、鄒某與楊世松之間法律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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