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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資源不切實際 業主“換電梯”官司被駁回
買了新房子后,覺得樓內電梯與合同約定不符,業主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商更換電梯。
記者昨天獲悉,因石女士的這一要求不僅浪費社會資源且不切實際,被法院終審駁回。
2000年8月,石女士花74萬多元買下了金致達公司開發的位于朝陽區望京地區的嘉潤花園A座的一處房屋。當時雙方在附件中說明該房屋電梯是“日本進口高速電梯”。
2001年7月,石女士住進了新房。“但入住后A座的電梯經常發生滑落、夾人、停靠不到位等故障,運行中搖搖晃晃,并伴有嘎嘎的聲音。”石女士在起訴書中說,電梯的這種狀況給其生活帶來不便,造成其房屋出租和出售貶值。事后她了解到,嘉潤花園使用的電梯并非“日本進口高速電梯”。
2003年12月,石女士起訴到一審朝陽法院,要求金致達公司出示有關嘉潤花園A座電梯的進口報關單、進口商品完稅證明等,使其行使知情權;同時還要求法院判令金致達公司將該電梯更換為“日本進口高速電梯”。
金致達公司對石女士起訴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同意石女士的第二項訴訟請求。
朝陽法院認為,金致達公司作為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購房合同時使用了“日本進口高速電梯”的文字,造成了業主的誤解和不滿,對此金致達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如更換現有電梯中非進口部件部分,拆裝費和部件損失費不少于安裝一部新電梯的費用,且時間長,勢必會對整棟樓幾百戶居民的生活造成影響。石女士的這一要求既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同時也不切實際。雖然金致達公司存在違約事實,但石女士要求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不當,法院不能支持。
石女士對此判決不滿上訴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維持原判。
北京娛樂信報·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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