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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進展
引言
對于公民基本權利保障而言,逝去的一年如此不平凡,以至于應被永久地鐫刻在人們的記憶之中。歷史上,從來沒有哪一年像2003年一樣,來自政府、民間團體、學者、公民等不同方向的行動合成為一股強大的力量,通過各種途徑,共同尋求實現公民基本權利憲法保護的途徑,使人們真切地體會與感受到作為自由保障書的憲法的力量。為了使人們對2003年公民基本權利在不同層面的發展獲得清晰、立體、直觀與理性認識,本篇報告將通過“基本權利保障的事件、糾紛與沖突”、“多重主體協力推進基本權利保障”、“基本權利理論研究的發展”、“聯合行動,促進基本權利保障水平的提高”四部分內容,以總結并簡要評價2003年基本權利保障發展概況。
一、基本權利保障的事件、糾紛與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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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是政治社會中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在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這一權利,位列“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之首。平等權要求在政治生活中的各個領域體現平等,特別是國家不得在沒有合理差別的基礎上對公民區別對待,表現為國家不得在立法上歧視,或者在涉及公共領域中的活動實行差別對待。平等權并非絕對,它以承認差別為前提,可以容納不平等對待,實行“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原則。但區別對待所依據的分類必須具有合理性,而不應是缺乏現實基礎的 “可疑”分類。
2003年,對平等權的訴求體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2003年11月10日,安徽青年張先著向蕪湖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人事部門“歧視乙肝患者”。因張在體檢中被查出是“小三陽”的攜帶者,雖然他的考分很高,但蕪湖人事局以此為理由拒絕錄用。該案包含了平等權、參與公職的權利、職業選擇自由等一系列權利,其中平等權是當事人的主要訴訟請求。此前的2003年4月3日,浙江省大學畢業生周一超也因在體檢中查出是小三陽的攜帶者而被拒絕錄用為公務員,憤怒之下,周在嘉興行刺兩位當地人事干部,致一死一重傷。9月4日,周一超一審被判處死刑。
各地國家機關在公務員錄用條件的限制上,很多分類和區別對待缺乏合理依據。最為明顯的表現在大學生就業問題上國家機關各部門的性別歧視。2003年,江蘇省婦聯前對該省女大學生就業情況進行了一次專題調研。在回收的一千一百多份調查問卷中,有80%的女大學生表示自己曾在求職過程中遭到性別歧視。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條件中明確要求“只要男生”或“同等條件下男生優先”。在同等條件下,男生簽約率明顯高出女生8個百分點。南開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的調查也表明,在應屆畢業的大學生、研究生求職、應聘過程中,超過半數的招聘單位提出“只要男性”,一些國家政府機關、高校、國有大中型企業甚至也提出類似要求,使同樣具備應聘其他條件的女生失去了競爭機會。[1]
這些說明,我國平等權保護的實踐距離憲法規定還應相當距離,實踐中法院對一些涉及平等權的訴訟與糾紛不予受理,客觀上妨礙了這一憲法權利在生活中的實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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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利既是公民參與公共事務,表達自己意見、建議和觀點的自由,也構成民主社會政治共同體合法性的基礎。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2003年,我國公民對政治權利的訴求有較為集中的表現,既表現在參與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的候選人提名上,也表現在對人大代表的罷免上。也即與以往相比,公民的政治熱情更多地體現在被選舉權上。
1.被選舉權。2003年4至5月,在深圳區級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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