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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與改革
鄧光達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目標,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每年度企業提交的年檢報告與材料,對企業注冊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或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制度在全國實施已有二十一年,其在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和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轉變歷史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勿容置疑,但是,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全球經濟已邁向一體化,法治日益彰顯重要,社會公眾日益關注政府行政管理資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與滯后問題已經浮現,不容忽視,值得人們關注和探討。
筆者試圖從企業的成立與終止、年檢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過程,及其法律規范與政府公共事務管理目標相關性的角度,探究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與滯后之處,為企業年檢制度的改革拋磚引玉、投石問路。
一、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形成與架構。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制度從1982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企業管理規定》,下文在全國實行企業年檢制度開始,到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后國家工商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發布《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局發布《企業年度檢驗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1年1月13日國家工商局發布《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形成并構成我國企業年檢的法律制度。
我國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的淵源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年檢是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制度的一個組成部份。
二、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與基本內容。
我國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制度可以說是較為龐大繁復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交織,新法與舊法、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許多事關重要的事權存在沖突,企業登記管理模式既有依組織形式分類管理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類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而企業年檢的重要制度《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把上述企業登記管理的二種不同模式以較低位階的規章形式揉合為年檢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檢規章的混合管理模式與行政法規二種分類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導致行政法規與規章的沖突,及實務中的不和諧,年檢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業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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