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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工作改革芻議
目前,執行工作改革之風正此起彼伏,各種改革思潮競相綻放,倡導改革執行方式的有之,倡導改革執行費用的有之,倡導改革執行機構的也有之……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筆者認為,這諸多的改革均系建立在現行執行工作體制不變的前提下的改革,并不是質上的、根本意義上的改革,執行工作的某些弊端(如邏輯錯誤、理論上的缺陷等)依然存在,要徹底改變目前執行工作的困難與困惑,筆者認為,應該對現行執行工作體制進行結構性的重大改革,將所有生效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的強制執行權整體劃歸司法行政部門,以建立效率較高、邏輯清晰,理論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執行工作體制,切實發揮執行工作的強制和保障作用,這對我國當前正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將會具有深遠影響和重大現實意義。一、現行執行工作體制的弊端以及理論缺陷
(一)現行執行工作體制已不適應時代的發展和要求。
我國的執行工作分為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行政判決、裁定的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幾經變革已大部份移交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和指導,司法行政機關已在這項工作上做出了巨大的成績。而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從建國以來則一直由人民法院自己執行,在八十年代出現的行政判決、裁定亦由人民法院自行執行,這種執行模式的設立是源于建國初期套用前蘇聯模式,按照解放區人民司法機關的傳統做法建立起來的,在1954年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機構曾一渡被撤銷,因從5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的絕大部分民事案件以調解結案,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民事判決裁定的強制執行比例也隨之大幅增加,法院的執行人員有限及其它因素的影響,執行工作的難度也越來越大,而行政案件由于人情多,涉及關系繁雜,執行率也相對不高,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執行難”已突出在擺在面前,正由于部分判決、裁定得不到切實執行已極大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法律和司法的權威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單憑法院系統現有的執行力量根本不能扭轉執行工作的現狀,因此,必須對現行執行體制進行重大改革,以建立人員充足、工作高效的執行工作體制,在最大程度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二)現行執行體制是“執行難”的原因之一。
長期以來,大量民事、行政判決得不到很好執行,嚴重地削弱了法律和法院的權威,同時也引起當事人對判決、裁定書的可信度以及對訴訟的質疑,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了強制執行的法律不健全、債務人法律意識淡溥、經濟不景氣等原因外,現行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執行體制也是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之一,具體表現在:1、法院存在重審理輕執行現象。由于早期我國的民事糾紛(行政案件幾乎為零)大多以調解結案,法院工作任務不重,而判決、裁定的自動履行率也較高,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民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審理工作越來越重而無瑕顧及判決、裁定的執行,很多案件判決、裁定下來后當事人得到的只是一紙空文,這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當事人尋求公力救濟解決糾紛的積極性,同時對法律的權威也產生了懷疑;2、從法院內部機構上講,從事審判業務的股室和人員明顯較多,而執行人員的數量卻明顯不足,整體素質也不高,無論從力量上還是從素質上已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而從經濟效益角度上講,執行機構往往擇重標的額大,易于執行的案件加以執行,對被執行人和被執行標的地處偏遠、標的金額不大的卻不愿執行。這種的存在也增加了當事人對司法權威的質疑。
(三)現行執行體制不利于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也不利于平衡各政法機關的職權。
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早在十八世紀就指出:“一切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現行體制中,各種案件的審判權和大部分案件的執行權均集中在法院,而法院的執行工作和執行權不受監督或很少受到監督,這無疑會讓部分執行人員和領導產生腐敗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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