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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檢察權的性質看復轉軍人進檢察院
關健詞:檢察權 性質 軍人 檢察院內容概要:檢察權的性質是包含有行政權、司法權的法律監督權。檢察工作中具有行政權性質的偵查業務及其他工作對法律知識要求并不高,而主要要求的是人的閱歷、實踐經驗,特別是敏銳的直覺與對人對事的洞察能力及社會活動能力。復轉軍人在此方面有著法學院學生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允許部份沒有法律背景的復轉軍人進檢察院從事非司法性質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官的職業化、精英化,一直為法學界學者們所推崇,為修訂后的法官法所確認,也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所肯定與倡導,提高法官準入的門檻與限制沒有法律學歷背景的復轉軍人進法院已成大勢所趨。與此同時,在作為我國政治體制下兩大司法機關的另一司法機關――檢察機關,隨著檢察官法的修訂,提高門檻也成了必然,那么,沒有法律學歷背景的復轉軍人進檢察院是否沒有可能和必要呢?
一、檢察權的性質
司法權,從嚴格意義上講是一種居中裁判的權力,司法活動是從對立的雙方提供的證據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最終作出判斷的活動。在西方大多數國家,只有法院才能稱得上是司法機關,檢察院所行使的公訴權是一種求刑權,是帶有主動性,通常被認為是一種行政性質的權力,檢察機關也是政府下屬的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
在我國,關于檢察權的性質是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
一種學說檢察權性質是行政權,因為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及在檢察機關內部統一受檢察長的領導的體制決定了其行政權的特點。
一種學說認為檢察權的性質是司法權,因為公訴權是一種求刑權,要求審查證據材料,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帶有居中裁判的性質。
一種學說認為檢察權的性質是法律監督權,因為從我國政治體制及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檢察機關的任務是對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制約與監督,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其性質是法律權。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享有以下權力:1自偵案件的偵查權;2批準和決定逮捕權;3公訴權;4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權;5 刑事審判監督權;6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改造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6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權;7司法解釋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一、檢察權包含偵查權,不是純粹的司法權。偵查權的行使,不僅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強調偵查效率即破案率,而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要求檢察長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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