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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義
前言:信息時代變革的節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與取得方式的飛躍使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面臨諸多考驗。在證據信息化的大趨勢下,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數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以新的形態出現的證據形式在證據法律實踐與理論研究中的有識之士定義為電子證據。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過于被動,各國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舉證上的相關調整;在我國,計算機科學和法學乃至其他相關學科領域的一些專家和學者也開始了電子證據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進展。1.電子證據的概念
為了進行電子證據的研究,避免發生認識上的混亂,只有精確地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講,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應當是電子證據所反映的客觀事物本質屬性的總和;電子證據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電子證據內涵的客觀事物的總和。邏輯學沒有必要明確回答電子證據的內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電子證據學的首要任務就是明確電子證據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我們就不能正確制定電子證據的規則、原則,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證明力、歸類及其審查判斷等方面的研究也難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研究首先從概念開始。
對電子證據概念的定義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
概念1:網上證據即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概念2:電子證據是指訂立合同的交易主體通過網絡傳輸確定各方權利義
務以及實施合同款項支付、結算和貨物交換等的數碼信息。2
概念3:電子證據是以通過計算機存儲的材料和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儲數據,能綜合、連續地反映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數據,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3概念4:電子證據是存儲于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4
概念5:電子證據是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5盡管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這幾種關于電子證據的本質屬性和對象范圍的描述仍有認知上的差異,我們還是能夠在一定范圍內達成共識:首先電子證據的產生、存儲和運輸離不開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的支持;其次,經過現代化的計算工具和信息處理設備的加工,信息經歷了數字化的過程,轉換為二進制的機器語言,實現了證據電子化。“電磁記錄物”、“數碼信息”、“計算機存儲的材料”、“電子數據”等用語實際上正說明了電子證據的獨特存在形式。再次,電子證據是能夠證明一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這是其作為訴訟證據的必要條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中的數據都看成是電子證據。筆者認為,由于電子證據的研究在司法和計算機科學等領域還是一個新課題,因此對電子證據的概念一時難有定論。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雖然對電子證據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對電子證據的本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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