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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責任法與實定法秩序的維護--合同法上證明責任問題研究(上)
本文運用作者自己提出的證明責任法概念,對現行合同法領域的證明責任問題進行研究。與傳統的研究方法不同,本文力從訴訟法和實體法在合同訴訟領域結合的角度展開論述。文中對合同訴訟的證明標準以及法律要件分類說在我國實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等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見解。關鍵詞:證明責任法;證明標準;證明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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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筆者正式提出證明責任法概念[1]已有數年,然反映者尚無。在此期間,諸多學者對證明責任理論展開了深入的研究,相關成果也頗為豐富,足見證明責任問題的研究價值極高。與國內學者的相關研究不同,筆者的證明責任法學在構造上分為三個層次或者階段,每一層次回答并解決一個命題,三個層次之間有著邏輯上的遞進聯系。
第一層次的命題是,法官或法院在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狀態下,有無對本案作出裁判的義務?回答是,法官或法院不得以事實不清為理由拒絕對本案作出裁判。第一層次的命題實際上是對設置證明責任制度目的的回答。目前,我國學者已趨漸形成共識,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制度的設置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法官以事實不清為由拒絕對本案作出判決[i].
第二層次的命題是,法官或法院在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進行裁判的依據是什么?回答是,只要承認法官或法院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作出裁判,那么在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狀態下,就只能依據證明責任法作出裁判。關于這一答案成立的理由將在后文中進行論述,它是本文的核心內容。
第三層次的命題是,證明責任法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回答是,證明責任法是分配何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法律依據,因此其核心內容是證明責任分配。
本文旨在研究證明責任法學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的命題在合同法領域的具體展現,因為對于第一層次命題的回答,應當是一個不解自明的道理-合同法上的要件事實即使真偽不明,法官或法院也必須履行裁判義務,而不得以事實不清為理由拒絕對本案作出裁判,否則將會損害國家設置民事訴訟制度的本旨-依法強制解決糾紛。
證明責任法學的完善與發展依賴于法解釋學,因為它是運用于審判實踐的技術學,是實現實定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應用科學,抑或闡明現行法律之規范性內容的事實法學!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法律,它既是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生活規范,也是確定合同法上權利義務歸屬的裁判規范。從證明責任法角度對合同法領域的證明責任問題進行研究,不僅具有理論上的探索意義,而且還極具實踐價值[2].
一 證明責任法與合同法的關系
。ㄒ唬┳C明責任與證明責任法
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因要件事實真偽不明,依法承擔的訴訟風險責任。證明責任包括如下含義:①證明責任的對象是要件事實。要件事實是指相當于法律構成要件之生活事實,具體而言,合同法上的要件事實,是指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具體生活事實。例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法律構成要件之一為“重大誤解”,而合同當事人將價款一萬元誤解為一千元的意思表示,即相當于“重大誤解”的要件事實。將要件事實確定為證明責任對象的根據來自裁判三段論的解釋,即要件事實(相當于重大誤解的生活事實)為存在,法律構成要件(重大誤解)就發生法律效力,法官應裁判適用該項法律(合同法第54條);反之,則裁判不適用該項法律(合同法第54條)。當要件事實(相當于重大誤解的生活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法律構成要件(重大誤解)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也處于不明狀態,所以法官無法直接裁判適用或不適用該條法律(合同法第54條)。在此情形下,法官為使裁判成為可能,就必須避開原有法律的適用或不適用(合同法第54條),依法裁判一方當事人承擔因要件事實未被證明而帶來的不利益訴訟結果,即裁判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
、谧C明責任的適用條件是要件事實未被證明。要件事實被證明包括兩種狀態,一是被證明為存在;二是被證明為不存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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