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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院管理模式之重構
模式是指某種事物的基本特征或標準形式。雖然“模式”一詞在法學界已經使用得相當廣泛,甚至達到了濫用的程度,比如訴訟模式、庭審模式、執行模式等,但將模式分析作為研究問題的一種新思路、新方法,無論在實務界還是理論界,都方興未艾。模式分析法通過對某類事物或行為特征的概括,揭示了此事物與彼事物的特質差異。筆者試圖通過運用模式分析的方法,對法院現行內部管理體制的基本特征進行歸納總結,揭示法院管理體制的獨特要求,剖析構筑法院現代管理模式的理論基石,提出新型管理體制的初步構想。一、現行管理體制及其弊端
法院的傳統管理模式受到我國政治體制和計劃經濟體制的深刻影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我國政治體制正逐步發生著變革,政府職能從審批型向服務型轉變就是最典型的例證。法院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最高法院已通過五年改革綱要明確了法院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即改革長期存在的審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律,具有審判工作特點,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模式。目前,一些法院雖對內部管理體制進行了一定變革,但究其實質仍未脫離下列三種模式:
1、行政化模式
行政化管理是我國法院管理的傳統模式,基本沿用黨政機關的管理模式,即院長之下設立若干中層部門,實行院長、庭長、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三級縱向管理,一級管一級,層層請示,層層匯報,層層負責。完全沒有脫離傳統行政化管理的“人治”特征。審判一線的法官不僅在日常事務性管理中要服從上司,而且在從事審判活動中受到上司的直接干預和制約。一線法官如果在審理案件時,違背了上司的意志,則將面臨獎懲、晉升、調離等各種“考驗”。審判方式改革強調向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放權,形式上法院領導們的確不再審批案件,但事實上案件裁判受到各級行政領導干預甚至操縱的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絕,造成這種形式上放權的原因,就是行政化模式把法官當作一般行政管理對象,從而造成了糾紛最終解決機制中行政權凌駕于審判權之上的權力錯位現象。
2、企業化模式
企業化管理模式的典型特征是追逐利潤,強調年終業績,以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標管理中的各項量化指標作為評先標準及獎懲依據。許多法院為了追求案件的質量、數量和訴訟費收入,年初即制定了崗位目標管理規定,并大多以案件審結率、未結案數、發回重審及改判率、當庭宣判率、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結率等為量化指標。一些法院在利益的驅使下,還為每個業務庭下達了年訴訟費創收任務。年終法院結合崗位目標管理規定,對庭科室、法官進行考核考評。這種模式對于提高審判效率具有一定作用,然而案件審結率等硬性指標,完全背離了審判工作的客觀規律。法官為達到量化的指標,違法審判、草率裁判;為降低發回重審及改判率,與上級法院拉關系,吃喝送請成風;甚至為了多收案(多收訴訟費)與律師“套近乎”;少數法院利用審判為經濟服務的幌子,搶管轄、超管轄,總之不擇手段多收大標的經濟案件,致使審判活動成為一種經營方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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