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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四)
四、對實現程序公正、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幾點建議對于程序公正的標準和模式,學者多有研究,各家觀點雖看似近似,實質都有著不同的內涵。筆者謹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提出審判方式改革的有關建議,以期實現程序公正。實現程序公正是最終實現司法公正所不可或缺的環節,為確保程序公正的實現,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
。ㄒ唬 法官司法理念的更新和素質的提高
要實現程序公正,首先要強化法院以及法官對程序公正的意識,擯除重實體輕程序的固有觀念。法官應當更新觀念,樹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法官只有樹立正當的程序理念,才能保證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官職業道德準則》第一條就明確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過自己在法庭內外的言行體現出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因此,法官在審判工作和司法改革中,應當嚴格遵守這一準則,強化程序意識,切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做到程序公正。
法官的程序公正理念的確立,以及這一理念的付諸實踐,都不能離開對法官各方面素質的要求。美國著名法學家埃比曼教授指出:“一項制度的功能如何須取決于操作者的素質”。法官是法律理想王國與法律實施現實之間的橋梁,他所處地位決定了其所必需的較高的道德修養和職業素質。沒有高素質的法官,沒有牢固樹立程序公正意識的法官,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只能是空中樓閣。因此,一方面我們應當看到我國現有法官隊伍的主流,他們政治素質、道德修養水平較高,具有較豐富的社會閱歷,對國情民俗有較深的體驗和了解,但也應看到我國法官隊伍歷史上形成的人員寵大、來源復雜的狀況,因此不可忽視對現有法官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另一方面我們應當著手建立科學的法官遴選制度,選任高素質的法官。
(二) 法官中立地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官職業道德準則》第11條明確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度。法官調解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并注意言行審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要實現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處于中立地位。所謂法官的中立是相對于當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民事訴訟中,法官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觀的態度,中立是對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不中立便是偏私,便是法官與當事人的角色混淆,其導致結果的不公正乃是必然的。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兩項具體要求:一是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性。強調法官與案件事實和利益上和非關聯性,對于保持法官的中立性無疑是必要的。二是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私。法官所形成的偏見和預斷有可能會妨礙糾紛的公平處理。因此要保證法官中立地位的確定,有必要在法官遴選制度方面確立對法官的中立性方面的要求;同時對現任法官要強化中立意識,居間裁判,以確保程序公正的實現。法官不僅要樹立中立意識,而且還應表現出中立地位。加拿大司法委員會1998年制定的《司法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6條也規定“法官審判案件時必須是公正的,而且應當表現出是公正的”,也就是說,法官不僅要在主觀上公正,而且要在行為表現方面也體現公正。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法進行,并注意言行審慎,避免當事人對法官的中立和公正產生合理懷疑。
。ㄈ┊斒氯似降仍V訟權利的保障
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公正審判的權利,又可稱為程序保障請求權或司法保護請求權。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訴訟民主的要求,也是確保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基礎。在司法審判中法官應當保證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法官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法官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機會、便利和手段;對當事人各方的意見和證據應當予以平等的關注,并在制作裁判時將各方的觀點均考慮在內。在民事訴訟中,法官的神圣職責之一是維護當事人平等的訴訟地位,并為他們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便利條件。為保障當事人平等權利的行使,北京市一中院制定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23條,二中院制定了保障當事人平等的規則,無論哪種做法,都還尚在摸索過程中,但無疑二者都能夠保障當事人平等權利的行使,以促進程序公正的實現。實質上,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行使,就是對法官的一種監督,是以當事人的權利制約法官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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