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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三)
(四)確保程序公正的必要性1、 保障實體公正的需要
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而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不可或缺的條件和前提。要保障實體公正,首先就要確保程序公正。只有確保程序公正,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實體公正,因為實體公正是相對的,而程序公正是絕對的。二者之間的關系,前文已述及,在此不再贅述。
2、適應入世的需要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為法院加快和深化改革提供了新的機遇,對法院在改革方面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入世后面臨的審判任務更加繁重、面臨的新問題更多;世貿組織規則中關于公開性和透明度的要求,實質上是對程序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規則中適用于所有成員的基本原則和觀念,包括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等,應當說,這些與“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與我國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公開審判制度等都是一致的,但我們還必須全面熟悉這些基本原則和觀念的內涵。盡管近幾年全國法院在增強程序公正理念、改變重實體輕程序傳統觀念方面的努力卓有成效,在加強公開審判,改革審判方式等方面也有相當的進步。但尚不能達到世貿規則所規定的要求。
三、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與程序公正
(一)改革目標與程序公正
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來,全國法院系統掀起了積極探討法院改革各項措施的高潮。北京市法院系統明確提出了“健全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建立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運行良好的審判工作機制,在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標。顯然,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應當成為改革的重要目標。在當前正逐步深入的法院審判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已經提出了強化程序公正意識,改革審判方式的一些措施,而這些做法是確保實現程序公正的重要舉措。
(二)現狀及分析
全國各級法院在審判方式改革的過程中,先后推出了一系列舉措,保障程序公正。如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23條規則,通過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強化法官的程序公正意識;北京市二中院則制定了保障當事人平等參加訴訟的規則,并特別聘請外界監督員監督規則的實行情況。此外,在審判方式改革過程中,還包括強化庭審功能,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原則;改革民事審前程序,實行庭前交換證據制度;強化和落實民事和經濟審判中的當事人舉證責任;改革庭審方式,將糾問式庭審改為控辯式庭審等多方面的舉措。盡管這些舉措并未全面在司法審判中實施,但無疑它們都對程序公正的實現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但從總體上看,程序公正的最終實現還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因為一方面前述改革舉措尚處于探索過程中,尚未在司法實踐中前面貫徹實施;另一方面司法公正中的程序公正的實現,是一個由法官和當事人共同參與的過程,這就需要二者素質的共同提高和相應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程序公正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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