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轉變審判作風 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現代訴訟法律價值目標體系的構成要素。它的確立,體現和反映了現代訴訟法律在價值目標取向上的多元性,對實現現代訴訟法律價值目標體系中公正、安全、效益等要素的價值整合,具有重要的影響和作用。隨著我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逐步發展,司法調整因在應付許多新產生的迫切利益、處理各種沖突和重疊的利益關系的許多方面,與現代訴訟法律的價值目標要求存在相當距離,使得司法機關在更新司法理念、改革司法體制、完善司法運作機制、提高法官素質等方面,面臨著諸多亟須解決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審判遲延、作風拖拉、效率不高即是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之一。重新省察司法效率問題的認識和實踐,就成為我們著眼于對司法實際問題的理論思考、著眼于新的實踐和新的發展,全面提升司法水平的內在必然要求。而這其中首要的突破,是審理期限的管理創新問題。審理期限是國家司法審判機關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作為法律在實踐特定社會的制度道德原則——社會公正的同時,為能夠追求最佳社會效益所提供的利益方案,審理期限具有以下基本特性:(1)審理期限是我國一項重要、具體的訴訟法律制度;(2)審理期限是訴訟活動基本規律和要求的一種反映。訴訟活動作為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活動內容,有其自身的特殊規律和要求。審理期限正是其過程性、時限性等規律和要求的“社會固定形式”;(3)審理期限是司法效率標準在訴訟法律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其獨立價值即在于司法機關在時間限度內應當依司法證明的標準和司法證明的程度對案件作出裁判,是“法律已無法回避接受經濟功利規則的影響和支配”的結果;(4)審理期限是司法公正標準與司法效率標準的價值整合體。它一方面保持了法官的裁判結論能夠獲得合理的證明,降低因錯誤裁判而造成的社會成本的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訴訟的無休止,降低因延誤裁判而造成“正義被耽擱等于正義被剝奪”的社會成本,體現了公正與效率的價值互動和平衡;(5)審理期限是法律為能夠有效地化解沖突并形成解決方案所提供的一種程序,它彌補了傳統司法過程中長期適用公正標準的不足之處,是人類理性發展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取得的一項文明成果。由此可見,審理期限既是衡量司法機關訴訟活動運作效率、司法機制是否完善、司法成本高低的重要標準,也是體現一個國家司法活動中程序公正和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
審理期限對司法效率價值目標的實現影響甚大,突出地表現為兩個問題。一是其立法的科學性問題。審理期限作為訴訟活動基本規律和要求的一種反映,其科學性取決于它反映客觀規律和要求的深度與廣度。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審理期限的具體規定是否充分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和要求,非屬本文探討的重點,但能夠肯定的是正像審理期限的法律規定從無到有一樣,其程序本身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應當在“確保法官的裁判結論能夠獲得合理的證明”的前提下,根據公正與效率的價值目標要求而不斷改進和完善。二是其司法的執行水平問題。一般地認為,司法機關只要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就是最有效率的,而且也是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但是,通過對審理期限作進一步理論分析就會發現,這種司法上的固守觀念和習慣做法雖對解決案件超審限審理現象極具積極意義,卻與現代訴訟法律公正與效率的價值目標要求并非完全相投。首先,就每個具體案件的審理而言,法律給出的審理期限是審理某種案件的最長期限抑或最大值;而每個具體案件的審理因其案情的千差萬別在審理期限內的時日耗費也非等量齊觀。如果說審理期限是審理具體案件的時日最上限,那么在審理期限內所耗費的實際需要的時日便是最下限。從社會、從具體案件對司法機關審判周期的要求看,只有在“確保法官的裁判結論能夠獲得合理的證明”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縮短審理期限,實現審理期限內實際需要耗費時日的最小值抑或接近其最下限,才是符合效率標準要求的,同時也是公正的。其次,審理期限的法律規定為最大值體現了“法律制度的彈性”,這種程序規范的不確定性為司法機關在實際掌握和控制具體案件的審理周期時留有較大的余地。司法機關和法官能否通過司法實踐的實際操作,將這種“程序規范的不確定性限制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
[1] [2]
【轉變審判作風 提高司法效率】相關文章:
中考政治:轉變學習方式 提高復習效率04-30
轉變工作作風心得02-22
提高互動課堂效率04-30
如何提高解題效率04-29
轉變教學思路,提高教學效率--談如何落實語言文字訓練04-30
學校作風轉變承諾書04-30
交警轉變工作作風措施04-28
國旗講話:提高學習效率03-11
有效提問提高課堂效率05-01
如何提高日語學習效率04-28